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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斯拉沃热·齐泽克:巴迪欧与圣保罗
级别: 创办人
0楼  发表于: 2016-04-20  

斯拉沃热·齐泽克:巴迪欧与圣保罗

lightwhite 译[1]



  根据一种深刻的,虽然有些意想不到的逻辑,关于巴迪欧和精神分析的对抗,圣保罗的基督教话题也是至关重要的。当巴迪欧坚定地反对“死亡的病态迷恋”,当他把真理事件(Truth-Event)和死亡驱力对立起来的时候,他就处于最软弱的状态,屈服于非思想(non-thought)的诱惑。具有症兆意味的是,巴迪欧被迫把自由-民主的商品服务[service des biens] (事物在存在的肯定性当中的平滑运行,但“没有什么实际地发生”)和“死亡的病态迷恋”等同起来。尽管我们很容易在这个等式中看到真理的元素(纯粹的商品服务,它被剥夺了真理的维度,无法充当“健康”的日常生活,也不受“永恒”问题的困扰,必然地倒退回虚无主义的病状——就像基督徒说的,只有基督身上有真正的生命,在基督事件之外的生命迟早都要变成其反面,变成一种病态的堕落;当我们把生命奉献给过度的快感时,这些快感迟早都要被夺走),但我们无论如何还是要坚持拉康所谓的两次死亡之间的空间或距离:用巴迪欧的基督教观念说,为了能够让自我向真正永恒的生命敞开,我们不得不悬置我们对“这种”生命的依恋并进入迷恋(ate)的领域,两次死亡之间的领域,“不死”的领域。
  这一点值得更仔细的考察,因为它浓缩了将巴迪欧和拉康及一般意义上的精神分析分离开来的裂痕。巴迪欧当然也十分清楚两种死亡(以及两种生命)的对立:当圣保罗把生与死对立起来(精神是生命,而肉体带来死亡)的时候,这种生与死的对立和生与死作为诞生与腐坏的循环之一部分的生物对立没有任何的关系,或者说,和柏拉图的灵与肉的对立没有任何的关系:对圣保罗而言,“生”与“死”,精神和肉体,指明了两种主体的立场,两种过活的方式。所以,当圣保罗谈论死亡和复活(变成基督身上永恒的生命)的时候,这和生物的生死没有任何的关系,而是提供了两种根本的“存在态度”(时代错误地使用这个现代的概念)的坐标。这将巴迪欧引向了一种根本地分离了死亡和复活的基督教解释:死亡和复活不是一样的,他们甚至在通过付出受难的代价(将我们从罪当中拯救出来)而通达永恒生命的意义上,也没有辩证地相互联系着。对巴迪欧来说,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亡仅仅表明“上帝成为了人”,永恒的真理内在于人的生命,是每一个人都可以触及的。为了复活,上帝不得不变成人并死亡(遭受一切肉体所具有的命运)的事实所传递的信息是,永恒的生命是某种人性可以通达的东西,是所有作为有限的、有死的存在的人可以通达的: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被真理事件的恩典所触及并进入永恒生命的领域。在这里,巴迪欧是公开地反黑格尔的:当我们完全准备好“停留于否定”,准备好承担我们最根本的有死和苦难时,复活的真理事件作为从否定性到肯定性的神奇颠倒而出现了,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生与死的辩证法。真理事件只是一个新的开始;它指定了另一个维度的暴力的、创伤性的、偶然的入侵,并且,这个维度是不受尘世有限性和堕落领域的“协调”的。
  我们必须避免病态受虐的道德陷阱,它把受难看成是内在的救赎:这种道德依旧停留在律法的限定内(律法要求我们为通达永恒的生命付出代价),因而不处于真正的基督教之爱的层面上。正如巴迪欧所说,基督之死本身并不是真理事件,它只是通过坚持上帝和人的同一,为事件(复活)准备了位址:不朽真理的无限维度也是一个有限的、必死的人可以通达的事实;最终的关键在于,只有已死的(即作为有死的人的)基督的复活,才标志了每个人都能够被救赎并能够进入永恒生命的领域,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可以参与真理事件。
  这里蕴含着基督教的讯息:存在的肯定性,受其规律调控的宇宙的秩序,作为有限和有死的领域(从宇宙,从肯定性存在之整体的视角看,我们只是特殊的存在者,被我们在整体秩序中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律法最终是宇宙正义之秩序的另一个名字,它指定了我们每个人的恰当位置),并非“全部”;还有另一个维度,在爱当中的真正生命的维度,我们所有人通过神性恩典可以通达,因而都可以参与的维度。基督教的启示是一个例子(尽管有可能是一个例子),关于我们人类如何不受存在肯定性的束缚;一个真理事件如何不时地以一种偶然而不可预料的方式出现,并向我们打开了通过对真理事件保持忠诚而参与另一种生命的可能性。有趣的是,在这里,巴迪欧如何反转了普遍律法和特殊恩典(超凡魅力)的标准对立,这种对立认为,我们都服从于普遍的神性律法,只有少数人为恩典所触及,并可以得到救赎;相反,在巴迪欧对圣保罗的解读中,律法本身,虽然看似“普遍”,却是最终“特殊的”(一个合法秩序总是把特殊的职责和权利强加给我们,它总是一种以排斥其他种族等等的共同体的成员为代价,定义了一个特殊共同体的律法);神性恩典是真正普遍的,无所排斥的,它向所有的人传达,而不分他们的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等。
  因此,我们得到了两种生命,有限的肉体生命和参与复活的真理事件的无限生命。还有两种死亡:肉体的死亡和服从“一切肉体之道”意义上的死亡。圣保罗如何把生与死的这种对立确定为两种主体的存在态度?在这里,我们触及了巴迪欧论证的核心,它直接地关注于精神分析:对巴迪欧而言,生与死的对立重合于爱与法的对立。对圣保罗来说,屈服于肉体的诱惑并不简单地意味着纵情于放荡的、无关律法的尘世征服(寻求快感、权力、财富……)。相反,他的核心教义(在其可能是[理所应当地]最著名的文本段落,罗马书的第七章第七节中,得到了详细的阐释)是,没有先于或独立于律法的罪:在律法之前的是一种永远地对我们有死之人丧失了的、纯粹天真的、前堕落的生活。我们生活的世界,我们的“肉体之道”,是罪和法,欲望和禁止难解难分地纠缠在一起的世界:正是禁止的行为催生了僭越的欲望,即把我们的欲望固定在被禁止的对象上:
  那么,我们可以说律法本身是罪吗?当然不可!然而,藉着律法,我才知道罪是什么。要不是律法说“不可贪心”,我就不知道贪心是什么。罪藉着律法的命令,寻找机会,在我心里激发各种欲念。没有律法,罪就无机可乘。我从前生活在律法之外;后来有了律法的命令,罪就活跃起来,结果我在罪中死了。原来律法的命令是要使人得生命的;可是,对我来讲,它反而带来死亡。因为罪藉着律法的命令找机会诱骗我,也藉着律法的命令置我于死地……我竟不明白我所做的;因为我所愿意的,我偏不去做;我所恨恶的,我反而去做。我若做了我不愿意做的事,我就不得不承认律法是对的。既然这样,我说做的并不真地是我在做,而是在我里面的罪做的。我也知道,在我里面,就是在我的本性里面,没有善良。因为,我有行善的意愿,却没有行善的能力。[2]
  这个段落当然必须被放到语境里:在《罗马书》的这个部分,圣保罗面对的问题是如何避免倒错的陷阱,即一个生成僭越的律法的陷阱,因为律法需要僭越以把自己维护为律法。例如,在《罗马书》3:5-8,圣保罗就提出了一系列绝望的问题:

  如果我们的不义能够显明上帝的公义,我们要怎么说呢?上帝惩罚我们,是他不义吗?……如果我的虚谎能够使上帝的真实更加显明,更加荣耀,我要怎么说呢?为什么我还要被判定为罪人呢?为什么不说:“让我们作恶以成善呢?”有些人指控我说过这样的话;他们被定罪是应该的。

  这种“让我们作恶以成善”就是对倒错立场之短路的最充分的定义。这让上帝成为了一个秘密的倒错者吗,他造成我们的堕落,这样他就可以通过他的牺牲来救赎我们,或者,用《罗马书》11:11的话,“他们都失足跌倒了吗”,也就是说,我们都失足跌倒(陷入罪,陷入“一切肉体之道”)了吗,因为上帝需要我们的堕落作为其最终的救赎计划的一部分?如果事情就是这样,那么,对“我们应该继续生活在罪里,好让上帝的恩典显得更丰富吗?”(《罗马书》6:1)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是肯定的:只有并且正是通过沉溺于罪,我们才能够让上帝扮演我们的拯救者角色。但圣保罗的全部努力是为了打破这种禁止的律法及其僭越相互生成、相互支撑的恶性循环。
  所以,律法干预的直接后果是,它分裂了主体,并在生与死之间引入了一种病态的困惑:主体被分裂为(有意识地)服从律法和(无意识地)欲望由合法禁止本身生成的僭越。僭越律法的不是我,这个主体,而是非主体化的“罪”本身,是我自己无法认识,甚至恨恶的罪恶冲动。由于这道裂痕,我(有意识)的自我被最终经验为“死了的”,被剥夺了生的冲动的;而“生命”,对生的能量的迷狂的肯定,只能以“罪”,以僭越的形式显现,它导致了一种病态的罪感。我实际的生命冲动,我的欲望,对我而言似乎是一种外在的自动性,它坚持遵循自身的道路,而不顾我有意识的意志和意向。因而,圣保罗的问题不是标准的病态道德的问题(如何压碎僭越的冲动,如何最终洗净自身的罪恶欲念),而是它的反面:我如何打破律法和欲望,禁止和僭越的这种恶性循环,在这种恶性循环里,我只能以相反的,一种病态的死亡驱力的形式,来坚持我的生命立场?将我的生命冲动经验为一种完全主体化的、对生命的肯定的“是!”,而不是一种外在的自动性,一种让我僭越律法的盲目的“重复的强制”,如何可能?
  在这里,圣保罗和巴迪欧似乎完全认同黑格尔的观点,即只有把某种东西视为恶的凝视本身才是恶的:正是律法本身不仅打开并维持了罪的领域,僭越的罪恶冲动的领域,它还在让我们对此感到罪恶的过程中发现了一种倒错的、病态的满足。律法统治的最终结果就包含了超我的一切众所周知的扭曲和矛盾:只有当我感到有罪的时候,我才可以享受,也就是说,通过一种反思的转向,我可以在罪感中发现快感;我可以在因为罪恶的思想而自我惩罚的过程中得到享乐,等等。所以,当巴迪欧说“死亡驱力的病态迷恋”时,他并没有诉诸一般的陈词滥调,而是指一种对其使用的精神分析概念的完全“保罗式”的解读:律法和欲望的全部的复杂牵连 ——不仅是违背律法的非法的罪恶欲望,还有生与死的这种病态纠缠,其中,律法“僵死”的条文阻止我生命本身的享乐,并把它变成一种对死亡的迷恋;在这个倒错的世界里,相比于那些在尘世的欢愉中寻获无辜快感的人,出于律法而鞭笞自己的苦行僧得到了更多的享乐——就是圣保罗指定的和“精神之道”相对的“肉体之道”:“肉体”不是和律法相对的肉体,而是一种由律法引起的过度的、自我折磨的、禁欲的病态迷恋(《罗马书》5:20:法律的制订使过犯增多)。
  正如巴迪欧强调的,在这里,圣保罗出乎意料地接近了其伟大的诽谤者,尼采。尼采的问题同样是如何打破对生命的自我禁欲的、病态的弃绝的恶性循环:对他而言,基督教的“精神之道”恰恰是神奇的打破,是一个新的开始,将我们从这个不断衰落的病态僵局中分离出来,并让我们得以向无罪(即律法和律法催生的罪感)之爱的永恒生命敞开。换言之,仿佛圣保罗自己提前回答了陀思妥耶夫斯基臭名昭著的“如果没有上帝,一切都会被允许!”——对圣保罗来说,恰恰因为存在着爱的上帝,一切都对基督教信徒允许——也就是说,调控并禁止某些行为的律法被悬置了。对一个基督徒而言,他不做某些事情并不是因为禁令(它继而生成了纵情于这些事情的僭越的欲望),而是出于积极的、肯定的爱的态度,爱使这些行动的完成变得无意义了,因为它们见证了一个事实,即我不是自由的,依旧受一种外部力量的控制:“‘所有的事情于我都是合法的’,但并非所有的事情都是有益的。‘所有的事情于我都是合法的’,但我不会被任何事情控制。”(《哥林多前书》7:12——“所有的事情于我都是合法的”通常被译作“没有什么事情于我是禁止的!”)这种对律法及其僭越的世界的打破在引人深思的“以婚姻关系为例”中得到了最为清楚的阐释:

  兄弟姊妹们,你们都是懂法律的人,所以你们一定会明白我所要说明的:法律对人的约束是人活着的时候才有效力。举例说,一个已婚的女人,只要丈夫活着,就在法律的约束之下;丈夫死了,她就不再受这种法律的限制。因此,丈夫活着的时候,她要是跟别的男人同居就要被当作淫妇;如果丈夫死了,她在法律上是一个自由的人,要是再跟别的男人结婚,就不算犯奸淫。
  兄弟姊妹们,你们的情形也是这样。在法律上说,你们已经死了,因为你们是基督身体的一部分:现在你们是属于那位从死里复活的主,使我们能够好好地为上帝工作。当我们还照着人的本性生活时,摩西的法律激起了我们罪的欲念,在我们的肢体中发作,结果是死亡。但是,现在法律已经不能拘束我们;因为从管束我们的法律来说,我们已经死了。我们不再依照法律条文的旧方式,而是依照圣灵的新指示来事奉上帝。(《罗马书》7:1-6)

  为了成为一个真正的基督徒并拥抱爱,我们应该“死于法律”,打破“法律激起的罪的欲念”的恶性循环。用拉康的方式说,我们不得不经历第二次、符号的死亡,悬置大他者,悬置至今还统治并调控着我们生命的象征秩序。所以,关键在于,我们得到了两种不应该被混淆的“主体的分裂”。一方面,我们得到了律法的主体在其有意识的自我(它依附于律法的条文)和背离的欲望(它“自动”地运行,不顾主体的有意识的意志,迫使主体“为所欲为”,僭越律法并纵情于非法的享乐)之间的分裂。另一方面,我们得到了在这个律法/欲望,禁止/僭越的整个领域和爱的真正的基督教方式之间的更加根本的分裂:爱标志了一个新的开始,打破了律法及其僭越的僵局。


注释:
[1] Slavoj Žižek, The Ticklish Subject: The Absent Centre of Political Ontology, London & New York: Verso, 1999, p. 145-151.
[2]Romans7:7-7:18 (The Holy Bible: New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Nashville,TN: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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