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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庞弘:意图和语言——论赫施对作者意图的语言学诠释
级别: 创办人
0楼  发表于: 2015-11-04  

庞弘:意图和语言——论赫施对作者意图的语言学诠释




  在西方文论、尤其是解释学理论的发展历程中,美国学者赫施(E. D. Hirsch, Jr.)显然是无法绕开的一环:在加达默尔(Hans-Georg Gadamer)所代表的本体论解释学引发巨大反响并受到热烈追捧的时代背景下,他凭借一种以作者意图为主导的、强调客观确定性的解释学理论而发出了不一样的声音,并藉此赢得了中西方学者的广泛关注。①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研究者往往倾向于从某种草率、笼统的定义出发,将作者意图不加分辨地等同于文本生产者具体的内心活动,将赫施维护这种意图的要求武断地宣判为对作者背景材料加以传记式研究的简单冲动,从而忽视了意图概念所理应包蕴的复杂意涵与巨大阐释空间。② 可以说,在赫施的整个理论体系中,“语言”始终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正是通过语言学层面上的敏锐诠释、持续开掘与积极建构,他不仅使作者意图呈现出了较之传统观点远为生动、丰富的面貌,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当代学术界围绕意图和语言关系的相关思考。

一、问题的引入:亨普蒂·邓普蒂式的疑难

  在英国作家卡罗尔(Lewis Carroll)的童话《爱丽丝镜中奇遇》(Through the Looking Glass)中,亨普蒂•邓普蒂(Humpty Dumpty)是一位令人印象深刻的人物,这个坐在墙头的矮胖子宣称,自己拥有对语言肆意差遣的绝对统治力,甚至可以向语言“支付工资”来驱使其完成职责以外的任务(如他可以用“荣耀”来表示“无法反驳的论点”)。在很多人看来,这样的逻辑无疑是荒谬非常的,它意味着对人际交往中种种不容置疑的准则的强暴:“语言的惯例支配着语词的意义,而意图无力对之横加干涉”(Donnellan 203)。换句话说,言说者永远都没有资格令某个词违逆先在的语言规范而表露出他所一厢情愿的意义。然而,与此同时,另一些人也提出,尽管语言的存在保证了个体之间交流的有效性,但仅仅依靠语言却又不可能获取完整而自足的意义,相反,“任何陈述的意义都是言说者意欲令其听众理解的东西”(Hancher 56)。因此,这种观点认为,亨氏的高谈阔论并非全然荒诞不经,它由于突出了主体在意义分配中理应占据的优势地位而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不难想见,隐含于上述分歧之中的,是这样一个恒久的疑难:我们应当采取怎样的态度来对待语言,是不由分说地对之完全接管,还是唯唯诺诺地屈服、顺从,再或者,在以上两种貌似冰炭不容的见解中是否还可能派生出调和性的“第三条道路”?在这个愈发同语言发生“亲密接触”的当代语境下,这样的问题显得更加紧迫,也更具现实意义。赫施从自己坚持的意图论立场出发,对该问题作出了辩证而富有建设性的解答,这一点首先反映在他对待“语言学转向”(the linguistic turn)的鲜明态度上。

二、意图先于语言:赫施对“语言学转向”的诊断

  毫无疑问,语言学转向可算作20世纪最具震撼效应的文化事件之一。通常认为,这一转向以英美分析哲学为起点,并逐步扩展到包括文学理论在内的当代欧美学术的整个领域之中。罗蒂(Richard Rorty)指出,语言学转向的要旨在于“推动了从谈论作为表现媒介的经验到谈论作为媒介本身的语言的转变”(Rorty 373)。哈比卜(M. A. R. Habib)则观察到,伴随语言学转向的总体趋势,“几乎所有的批评活动都将人类主体性视为语言的一种功能”(Habib 569)。显而易见,在语言学转向的普遍背景下,语言已逐渐摆脱了消极、被动的从属地位,转而跃升为言说的前提、运思的目标乃至生存的最根本皈依。可以说,作为赫施“理论高峰”的上世纪60、70年代恰恰也正是语言学转向在西方如火如荼地开展的时期,不过,赫施并没有因此而迷失方向,相反,他始终对语言保持着反思性批判的自觉,这种自觉集中表现为他对如下两种语言学观念的冷静剖析与细致诊断。

  (一)对“语义自律论”的批驳
  
  赫施指出,语词序列无法摒弃意图而独自充当解释的源泉,这就涉及到他对新批评那种孤立、封闭的语言观的看法。新批评的理论家们坚信,创作者的主观状况应当被归入传记作家、心理学家、历史学家的关注范围,对于文学解释而言,它只能提供少得可怜的帮助。由此出发,他们强调,作品意义产生于解释者对语言文本自身的观照,而与包括作者意图在内的、外在于文本的一切因素无关。如韦勒克(René Wellek)虽然承认了掌握作者信息对批评所可能产生的辅助作用,但同时也明确提出:“那种认为艺术纯粹是自我表现,是个人感情和经验的再现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韦勒克 沃伦 79)。维姆萨特(William K. Wimsatt)和比尔兹利(Monroe C. Beardsley)更是指出,一味跟从作者只会令人们陷入“意图谬误”(intention fallacy)的泥潭之中,从而为批评活动带来沉重的桎梏与难以克服的阻碍。因此,新批评所崇尚的是一种“删削”、“简化”与“剥离”的研究方式,它的最终目标在于针对种种语言化的形式技巧而进行抽象的、字斟句酌的“细读”(close reading)式考察。
  赫施认为,新批评完全架空文本的尝试可以被冠以“语义自律论”(semantic autonomism)的名号,而实质上,这种将全部希望寄托于语言层面的理论诉求只不过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幻觉。在他看来,意义同意识相关而与语言无涉,“一串语词序列什么都不能表示,除非某人借助它而意指或是理解了某些内容”(Hirsch “Validity” 4)。具体说来,文本其实是囊括了音素、单词、短语、句子等语言单位的“集合体”,它并未携带丝毫的倾向性,自然也无法成为作品意义的最终裁决者。于是,新批评全神贯注于文本的姿态便成为了一副虚假的面具:即使是最坚定的新批评信徒,也必须依凭读者的积极介入和参与来实现意义的真正生成。此外,更严重的是,由于文本自身很难表现出明确的态度和倾向性,很难为解释提供值得信赖的确定性标准,那么,读者便极有可能在自身观念和视域的支配下,从“沉默寡言”的语言文字中提炼出各不相同的意义,并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恰到好处地揭示了文本所理应表达的东西。如此一来,语义自律论也就堕入了一个难以挣脱的圈套:它将使人们对文本的任何解读都显得“似乎有效”,而这样的局面只可能带来更加众说纷纭的混乱,并进一步“为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敞开大门”(Hirsch “Objective” 471)。无独有偶,赫施的看法恰恰在不少新批评代表人物的身上得到了回应。如艾略特(T. S. Eliot)便意识到,在针对诗歌文本的“原子化”解析中,诗歌意义将转化为“诗句向千差万别的敏锐读者所表达的东西”(Eliot 23)。燕卜荪(William Empson)虽然将“朦胧”(ambiguity)奉为文学中最具魅力的元素之一,但他并未否认,导致朦胧出现的原因正在于解释者感到“作者所指的东西并不清楚明了”(序言4),正在于过分依赖文本所造成的认知上的莫衷一是。以上事实充分说明,赫施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道出了新批评理论中难以消解的隐忧。
  在此基础上,赫施重申,作者意图与这种意图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是不应彼此混淆的,他引用具体事例阐明了自己的论点:倘若一位诗人想要借自己的作品传达出一种荒芜、孤寂、凄凉的感伤情绪,然而,在读者的实际接受中,这首诗却只能引发一种海滨日落般温馨、舒适、惬意的美好体验,那么,在该诗中“唯一的普遍性意义依然是一种对荒凉的感受”(Hirsch “Validity” 12),也正是这种意义传达的成功抑或失败,成为了人们评判诗句优劣与否的最直观依据。结合上述例证,赫施力图说明,将文本完全置于公共性的评论之中其实是一种不负责任的逃避,它只会带来各种反应的庞杂、混乱的堆砌。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作者意图便当仁不让地成为了人们对解释加以限定的真正律令:“如果文本意义不属于作者的话,便没有任何解释能够与文本意义相符合,因为如此一来,文本压根就无法拥有确定的或能够被确定的意义”(Hirsch “Validity ” 5-6)。相较之下,语言文本则不过是“意义的一个契机”(Hirsch “The Aims” 76),它在解释中只能起到一种非决定性的补充作用。毋庸讳言,赫施的论述再次触及了新批评所包含的深层次悖谬:既然新批评致力于揭示的种种语言性因素(如含混、反讽、张力、悖论等)都是在创作者有意识地安排与筹划之下完成的,那么,它实际上已经默认了使这些因素得以彰显的意图(或类似于意图的特质)的存在。换言之,语义自律论对作者意图的驱逐反倒是以被驱逐对象的“在场”为前提的。

  (二)对“本体论语言观”的审判
  
  接下来,赫施还试图对当前风起云涌的“本体论语言观”(ontological linguistics)加以解构和“祛魅”。较之语义自律论讲求客观、科学的研究态度,本体论语言观更偏重于透过形而上的哲性维度来阐明语言所蕴含的强大能量。众所周知,在人类文明的很长一个时段,语言都仅仅是一个思想的容器,一种“传情”、“言志”或是“载道”的工具。对于这一点,洪堡特(Wilhelmvon Humboldt)从19世纪便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人们不应将语言贬斥为僵死的铁板一块,而应“在很大程度上将语言看作一种创造”(55),并强调其对于人类内在精神的深刻影响。继洪堡特之后,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指出,语言是最切近人类本性的所在,人们必须恭敬地沉潜于语言之中,并全心全意地聆听其召唤,“以便在语言那里[……]取得居留之所”(3)。加达默尔则进一步深化了海氏的既有论说,他率先提出:“能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615)。在他看来,作为理性之代言人的“逻各斯”(logos)终将回归其语言层面的原初意义,因此,理解的目的便并非刺破语言的外壳而洞悉深层的真理,相反,语言始终是理解的先决条件、本质内容与最终归宿。一言以蔽之,本体论语言观的崇尚者相信,语言不可逆转地统摄了包括个体思维与行动在内的整个世界,而外在于语言的一切都将被降格为某种可有可无的点缀,其中,主体性的意图维度自然也概莫能外。
  赫施指出,本体论语言观实际上来源于对语言之效力的过度夸大,而他的任务正是要“防止对变幻不定的、地方性的语言功效加以绝对先验的普遍化”(Hirsch “Validity” 29)。他主要从两方面推进了自己的论说。首先,我们必须正视日常生活中大量无法用语言直接陈述的经验。赫施强调,许多极端私人化的姿态、情绪与感受(如情侣间的呢喃、通行于小圈子内的暗号、或特定事件所引发的别具一格的体验,等等),尽管与之搭配的专门术语尚未出现,但它们无疑是真切存在并可以为人们所领悟的。对于这些难以言表的复杂现象,人们往往倾向于依托既有的认知模式与情感积淀,在内心搭建起某种轮廓性的意义框架,然后再搜肠刮肚地寻找、甚至创造适当的语汇来对其加以表达。因此,很明显,说语言始终先于意义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其次,语言不可能毫无保留地涵盖一切的解释活动,相反,在某些情况下,语言也会暴露出自身为意图所左右的秉性。在这里,赫施借鉴了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对“语言”(language)和“言语”(parole)的界定。在索绪尔眼中,语言是人际交往中普遍的公共契约,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系统,而言语则是由个体的主动选择所形构的语言符号的综合,它表征着人们对语言的灵活、多样的演绎与拓展。诚然,语言的重要性是不容撼动的,它可以为纷繁多样的言语行为提供规范性的指引,但同时,必须注意,只有当语言真正内化于具体的言语活动之中时,它才可能结束同现实的分离而获取明确的、切实可感的意义。以此为依据,赫施提出,加达默尔等人在强调语言所具有的无远弗届的本体论力量的同时,也戏剧性地忽视了无数个体人在言语层面上千差万别的表意实践。按照加氏的理解,语言是永远处于“未完成”状态、永远变动不居而无法落到实处的,自然,倘若总是同语言纠缠不清,人们便必定“无法从原则上,更不用说在实践中,来辨明什么是意义,什么不是”(Hirsch “Truth ” 493)。因此,赫施主张,解释者不应像伽达默尔一般沉溺于对神秘而漂浮不定的语言的礼赞之中,他们更应当重视的,是语言在每一个“当下”的实际应用及其独特表现形态。原因很简单,只有当语言确有所指而不是漫无目标时,“解释才能够成为一项足以依凭的规划”(Hirsch“Truth” 492-93)。
  由此出发,赫施再次点明了意图对于理解的决定作用。他观察到,语言固然可以从总体上对意义加以整合乃至形塑,但同时,语言又必将由于使用情境的转换而衍生出意义的丰富可能性,它“既不是统一的,也不是稳固的,它伴随每一种有待解释的表述而发生变化”(Hirsch “Validity” 31)。由是观之,特定语词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就必须依靠追溯作者原意而得以凸显。赫施以“bachelor” 和 “unmarried man”这两个单词为例说明了自己的观点,其中前者在英语中是一个正式用语,通常表示“单身汉”或“学士学位”,后者则意味着对“未婚男子”的通俗称呼。从最一般的语言规范来看,两者在孤立状态下是绝不能相提并论的。然而,在一段单身贵族俱乐部的章程中,这两个词的含义却又变得无限接近(即代表“单身男士”的两种不同说法)。于是,赫施雄辩地宣称:语言在实际运用中的超乎想象的“弹性”可以使不同语词在意义上相互交叠,也能够令同一个词语产生严重的“人格分裂”而无法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既然具体的语言使用是如此的难以捉摸,那么,对语言使用者(在此为章程撰写者)本人意图的探求便顺理成章地成为了令语词意义得以“明确化”的最为切实可行的方法。

三、“言说主体”与意图论解释学的“作者建构”

  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曾谈到,假定我们都拥有一个对他人而言绝对私密的盒子,盒子里装的东西各有不同,我们都把自己的东西叫做“甲虫”,并且唯有在看见这种东西后才知道所谓的甲虫是什么,那么实际上,能够在人与人之间流通的便只不过是甲虫这一称谓,而我们具体所有的东西则变得无足轻重:“盒子里的东西可以被完全‘约简’;它被消去了,无论它是什么”(维特根斯坦 150)。借用这一巧妙的譬喻,维特根斯坦试图说明,语言的本性在于向公众的交流开放,完全由言说者意图所操控的、秘而不宣的语言是不存在的。按照这种看法,亨普蒂·邓普蒂的论断无疑陷入了一种不可理喻的集权主义逻辑:倘若过分拔高意图对语言的支配性作用,那么,人们将不必为自己说错的话负责(因为他可以为此辩解,我的“本意”是如何如何),同样,奥威尔(George Orwell)《一九八四》中那种强行曲解语义以奴化民众的阴谋也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大行其道。
  赫施在一定程度上吸纳了维特根斯坦的精神。他指出,说意图先于语言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将语言拒之门外,相反,意图在主导言语意义的同时,也必将牢牢植根于语言所表征的约定俗成的惯例体系之中。在此基础上,赫施提出,批评家不应使诗人的态度显得比诗歌本身更加重要,他必须在语言文本的基础上展开权衡、取舍、评判等一系列相关活动(Hirsch  “Wordsworth” 147-48)。同时,依靠对“言说主体”(speaking subject)命题的打造,赫施进一步调整了自己的理论坐标,从而实现了对意图和语言关系的更细致勾勒。
  早在1960年,赫施便已断言:“解释者的首要任务就是在自身去重建作者的‘逻辑’、他的态度、他的文化给定性[……]亦即想象性地重构‘言说主体’”(Hirsch “Objective” 478)。在这里,赫施想要说明的是:任何对意图的追问都应当诉诸作者的主体性状况,然而,这种作为主体的作者又绝不等同于现实生活中血肉丰满的个体生命,他必须被置换为某种同语言紧密交织的“构成物”。因此,言说主体不过是作者全部主体性之中的一个非常有限的方面,它“代表作者对言语意义加以确定和具体化的‘部分’”(Hirsch “Objective” 478)。换言之,言说主体扮演的是一种“转换者”的角色,通过这种转换,作者意图将不再是一种难以触碰、悬而未决的模糊存在,而是成为了作者表意行为在文本层面的具体实现,成为了真切呈现于语言之中的,相对固着、确定的对象。不难见出,言说主体的提出受到了卡西尔(Ernst Cassirer)的深刻影响,卡西尔认为,人是一种符号性的动物,他并非寄居于一个肉体的、形而下的躯壳,“而是生活在一个符号宇宙之中”(33)。赫施由此推断,在人类主体同语言符号客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持存的关系,而他围绕言说主体所进行的论证恰恰也形象化地践履了这种主客体融会贯通的基本思路。可以说,正是在言说主体的作用下,解释者对作者主观精神的追问才不再是一种想当然的揣摩与估测,而是必须借助语言文字的渠道,从文本自身去找寻答案。
  言说主体的最直接作用是澄清有关意图的种种先入之见。人们通常认为,理解作者意图不过是一句永远也兑现不了的诺言:首先,关于作者的信息无法轻易获取。打个比方,我们不可能上门拜访莎士比亚,请他为我们讲述《哈姆雷特》的思想内涵。其次,即使侥幸同作者相遇,我们还是会失望地发现,作者“并不总是他们自己的艺术作品的最可靠的解释者”(谢泼德 132)。原因在于,他或者不愿意向我们袒露最本真的想法,或者对自己的创作心态也还是一片茫然,再或者,他的思想本来就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赫施提出,上述观点的错误在于将意图理论草率等同于“对文学史加以实证研究的天真想法”(Hirsch “Validity” 3),即主张遵照因果律的必然关联,从作者的生平经历、兴趣爱好等素材出发来对其意图加以重构。他强调,意图不能被简化为创作者头脑中发生的一切,相反,作者纷繁的内心活动只有在凝聚为某种“给定物”的瞬间,才能被归入意图之列并对解释负责,而言说主体所担负的便正是这种“具体化”的工作。赫施以说谎为例来深化自己的见解:在说谎时,说谎者一方面携带着欺骗的动机,一方面又采取了“真实”的姿态;他在表面上言之凿凿、煞有介事地倾诉着自己的想法,而事实上,他的内心世界却与其言辞截然相反。那么,什么才是谎言的真正意涵?赫施相信,谎言的意义其实就在于谎言自身,就在于言说主体在一段相对明确的语言文字序列中所固定下来的内容,而谎言对人们的欺骗也从侧面验证了讲述者意图的顺利传达。同理,在文学解释中,言说主体所支撑的也并非作者如大海般汪洋恣肆的感觉与经验体系,而是其主观精神在现实交往中,在公共语言规范的组织、构造与促发下所展现出的相对稳固的形态。诚然,这种“现实化物”在同作者内心世界的比照中只不过是沧海一粟,但它无疑为人们对作者意图的观照提供了一个不可替代的基点。于是,在言说主体的作用下,意图便不再是一种玄之又玄的“物自体”般的存在,而是能获取实质性的体察与把握。例如,在阅读乔伊斯(James Joyce)那部宛若天书的《为芬尼根守灵》(Finnegans Wake)时,人们不必苦心孤诣于作者的人生遭际、心路历程乃至传闻逸事这些繁杂、琐碎而又空洞的材料,他们需要关注的,只不过是摆在眼前的、触手可及的语言文字,以及作者融注于其中的真切、可感的精神脉络。
  言说主体的另一个作用是淡化所谓“匿名作者”的问题。人们常常相信,如果找不到一部作品的作者,那么,读者便无法借助对作者的考察而真正领会其意图。赫施就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他强调,在处理那些“无名氏”的作品时,关键是要承认:“所有的文本,包括匿名的文本,都是被‘归诸某人’的”(Hirsch “Objective” 477)。显然,这个被归结的对象便是驻扎于文本之内的言说主体,由于它主要关涉到作者精神被具体的语言表述所落实的成分,因此,与该表述无关的作者的外在状况便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即使《旧约·雅歌》的作者至今尚不为人知,我们仍然可以从作品的字里行间体会到较明确的意图传达,进而将现实生活中热情洋溢的男女恋情升华为一种庄重、崇高的“神性之爱”。由此出发,言说主体与赫施好友、芝加哥学派领袖韦恩·布斯(Wayne C. Booth)的“隐含作者”(implied author)命题产生了交集。在其代表作《小说修辞学》(The Rhetoric of Fiction)中,布斯谈到,叙事性作品并非客观、中立的存在,而总是或多或少地参杂着创作者的某些个性化体验,与此同时,这些个体因素又必须假借由作者安置于文本之中的某个“第二自我”而得以显现。因此,在作者的创作中,“他不是创造一个理想的、非个性的‘一般人’,而是一个‘他自己’的隐含的替身”(布斯80)。乍看起来,隐含作者同言说主体在性质和功能上的确有不少相似之处。但实际上,二者之间还是存在着原则性的区别。一方面,隐含作者作为一个标准的叙事学范畴,仅仅是作者人格的一个“符号化”的标签,它只能通过一系列隐晦的方式,将真实作者的情感、认知与价值取向“暗示”出来;另一方面,在隐含作者身上,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和较为充分的演绎空间:它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分毫不差地契合于真实作者的所思所感,在某些情况下又可能与之发生较强烈的抵触与冲突。③相较之下,在言说主体和现实作者之间,则保持着更加密切的血脉关联——甚至可以说,言说主体的重要性正是通过作者在现实层面上的意义赋予而得以凸显的。
  归根结蒂,言说主体对应的是美国学者埃尔文(William Irwin)所推崇的“作者建构”(author construct)。在其代表作《意图主义解释》(Intentionalist Interpretation)中,埃尔文谈到:“‘作者建构’主要关涉到理论家对于作者的观念,尤其是当这一观念被应用于解释时”(Irwin 17)。他认为,作者在今日虽已不再是浪漫主义时期居高临下的天才、立法者、绝对领袖,却并未完全为文本或是读者所湮没,相反,作者可依托某种观念化的、机动而灵活的“建构”形态,以更具亲和力与包容性的方式参与到文学理论,乃至整个文化生活的进程之中。④在此基础上,借用德文中表示“起源”的前缀“ur”,埃尔文发明了“源作者”(urauthor)这一概念,并将其指认为完美匹配于意图论解释学的作者建构。在埃尔文看来,源作者并非文本的实际创制者,它更多代表着一种主体性的立场,一种在结构功能上同作者相近似的“精神构成物”。这种构成物使解释者不再苦心孤诣于那个实存的、变幻多端的作者形象,转而将关注的范围缩减到了更为关键,且更宜于把握的主体精神的特定层面。更进一步,埃尔文指出,源作者是贯穿于语言之中,并依凭解释者对文本的开掘而得以显现的:“作者的在场是否可以在逻辑上暗示作者建构的在场?这是可以的,只要我们将某事物确认为文本”(Irwin 31)。不难见出,赫施的言说主体实际上扣合了埃尔文关于作者建构的既有论说,它使人们对意图的探寻不再是一种“心灵感应”式的、凭空切入作者精神世界的神秘冲动,而是能立足于语言文字这一坚实的根基。不过,在两人的论述中还是存在着较显著的分歧。埃尔文信奉的是一种激进的意图论观点,他主张,语言在意图面前是苍白无力的,“它自身为作者意图——也就是说,为作者意欲通过文本而传达的东西——所左右”(Irwin 39)。与之不同,赫施则多次声明,客观的语言文本才是引领解释者通往作者意图的“阿里阿德涅之线”。当然,赫施也不忘强调,解释者在充分重视语言的同时,也应当竭力实现对语言的扬弃与超越,“惟其如此,他才可能避免那些恶劣的循环”(Hirsch “Objective” 478)。⑤对他而言,作者意图无疑便充当了这种超越的终极旨归。

四、对意图论语言观的反思

  赫施对意图与语言关系的探讨在当代语境下具有突出的意义。必须承认,语言学转向在产生巨大影响的同时,也由于暗含其中的极端化倾向而受到了越来越激烈的抨击。⑥然而,正如法国学者伊里加雷(LuceIrigaray)所言,在当代文学批评中,“关于内容的争论几乎没有考虑到内容信息的‘载体’”(阎嘉41)。为抵制过分依赖语言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人们往往又轻易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他们沉迷于所谓的“外部研究”,完全从权力、性别、种族、阶级、意识形态等“背景”出发对意义加以开掘,极大地忽视了作为公共存在的语言所应有的价值。在这种不太正常的学术氛围中,赫施的思考实际上发挥了沟通与衔接的作用:一方面,他强调了作者意图的主观能动特质,驳斥了种种对语言的重要性加以片面夸大的盲目冲动;另一方面,他也并未忽视,语言始终是主体与客观世界交互作用的枢纽,是解释者对文本意义加以探究的最基本途径。正是这样的立场使赫施在主观化、私人性的意图维度与客观化、社会性的语言维度之间达成了意味深长的调和。
  不过,就像塔塔尔(Burhanettin Tatar)所点明的那样,语言的高度灵活性使它时常处于一种模棱两可的“不确定”状态,以致于“无法指涉作者的明确欲想或是愿望”(Tatar 51)。在文学创作的实践中,意图同语言之间的关系是异常复杂的,两者之间的相互转换也是一个极端繁琐的过程,它并非突然间不期而至,而是经历了绵延不断的生长、游移与变迁。在这样的过程中,意图可能由一种“碎片化”的思绪逐步走向成熟、完善,也可能因为作者人生际遇的变更或思考的深入而面临大幅度的调整,更可能在具体落实于文字之际出现一种难以“尽意”的情形——郑燮有关“眼中之竹”、“胸中之竹”与“手中之竹”难以通约的描述便对此作出了形象化的说明。然而,赫施却笃信,从现实作者到言说主体的转化是能够一次性彻底完成的,从而也将横亘于主体和语言之间的巨大“间隙”视为无物。于是,赫施所津津乐道的作者意图便更类似于他仅凭一己之念所拟定的构想,而不是一个经得起推敲与考验的合格的实体,他的理论也因此暴露出了过分“理想化”的弊端。当然,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忘记赫施所留下的启示,正是通过层层推进的理论工作,他试图告诉我们:当代西方文论其实是如同马赛克拼板一般多元杂糅而又充满张力的存在,它绝不能被几种“主义”或思潮(如前文反复谈论的“语言学转向”)所轻易囊括。⑦因此,我们大不必唯一种或几种学说的马首是瞻,而应当对相关理论资源加以更深入的思索与辨析,并最终确立属于自己的理论取向、方法与目标。对彷徨、困扰于“本土”和“西潮”之间的中国文学理论,乃至文化思想界,赫施的思考无疑带来了弥足珍贵的启迪与借鉴。


注释:
①如玛格欧纳(Robert R. Magliola)的《现象学与文学》(Phenomenology and Literature: An Introduction)、尤尔(PeterD. Juhl)的《解释:文学批评的哲学》(Interpretation: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iterary Criticism)、斯文顿(Patrick Swinden)的《文学与哲学中的意图》(Literature and the Philosophy of Intention)、利文斯顿(Paisley Livingston)的《艺术与意图》(Art and Intention: A Philosophical Study),以及中国学者张隆溪的《道与逻各斯:东西方文学阐释学》、王岳川的《现象学与解释学文论》、金元浦的《接受反应文论》、王峰的《西方阐释学美学局限研究》等作品均针对赫施的理论作出过五花八门的解读。
②如美国批评家麦迪逊(G. B. Madison)便基于上述认识而得出了较为激进的结论,他指出,赫施对作者意图的坚持实际上暴露出了一种教条的实证主义立场,并终将使解释沦落为对于作者心理状况的亦步亦趋的重建。见Madison, G. B.. The Hermeneutics of Postmodernity: Figures and Themes. Bloomingt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8.
③见赵毅衡:《当说者被说的时候——比较叙述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9-14。
④关于“作者建构”的更详细介绍见庞弘:“从‘范式’到‘建构’——论主体命运与作者的身份变迁”,《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5.3(2013):325-30。
⑤“恶劣的循环”在此指过度执着于语言所带来的种种成见、矛盾与偏颇。
⑥如密特谢林(Jeff Mitscherling)等人便不留情面地指出,人类理解的可能性永远无法由语言所决断,相反,语言是且仅仅是一种表述的模式,凭借这种模式,人们可以对自己的经验世界作出适当的描画。见Mitscherling, Jeff,Tanya Di Tommaso, and Aref Nayed. The Author’s Intention. Lanham,Md.: Lexington Books, 2004.
⑦关于当代西方文论发展趋势的更深入讨论见阎嘉:“‘马赛克主义’:21世纪西方文学批评理论的基本走向”,《文艺理论研究》1(2005):66-68。


引用作品:
布斯:《小说修辞学》,华明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
[Booth, Wayne C. The Rhetoric of Fiction. Trans. Hua Ming, et al.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1987.]
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
[Cassirer,Ernst. An Essay on Man. Trans. Gan Yang. Shanghai: Shanghai Translation Publishing House, 1985.]
Donnellan, Keith S. “Putting Humpty Dumpty TogetherAgain.”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77.2 (1968): 203-15.
Eliot, Thomas S. On Poetry and Poets. New York: Octagon Books, 1975.
燕卜荪:《朦胧的七种类型》,周邦宪等译。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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