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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梁治平:家国的终结
级别: 创办人
0楼  发表于: 2015-05-12  

梁治平:家国的终结




  传统所谓国家,与朝廷同义。顾炎武尝区别“国”与“天下”之不同,谓“易姓改号,谓之亡国;仁义充塞,而至于率兽食人,人将相食,谓之亡天下。……保国者,其君其臣,肉食者谋之。保天下者,匹夫之贱,与有责焉耳矣”。后世流行一时的救亡口号“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显然源出于此。不过,这种借取是表面上的,后者所谓“国家”,既非顾氏所谓“国”,亦非其所谓“天下”,毋宁说,它是由对传统之“国家”和“天下”观念的批判与超越而来。
  视国家为朝廷,系之于一家一姓,原本是家国体制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在中西交通日益深入,西方各种政治思想、文化观念和社会思潮大量涌入和传播的清末,这种国家观念开始变得不可接受。光绪二十六年(1900),张之洞作《劝戒上海国会及出洋学生文》,力宣忠君爱国之义。时人沈翔云公开作复,指张文百谬,皆出于一,即“不知国家为何物,不知国家与朝廷之区别”。根据他的定义,所谓国家,“即人们集合之区域,以达共同之志愿,居一定之疆土,组织一定之政治,而有独立之主权者也。……由此观之,国家之土地、疆域、庶务、政治、主权,何一非本于吾民,故曰国家者,民众之国家也,非一人之私产也”。至于朝廷,则“指君主于国家中所占之地位而言,属于一姓也”。故国家与朝廷实为二事。国之强弱不决于朝廷之强弱,且世上有无朝廷而有国家者,有无国家而有朝廷者。至中国之人,以国家为朝廷私物,视国家兴亡为朝廷私务。“于是国家之土地听朝廷之割让,国家之庶务听朝廷之荒废,国家之疆域听朝廷之淆乱,国家之政治听朝廷之败坏,国家之主权听朝廷之放弃。甚至朝廷败亡为异族人所据有,吾国人亦遂安然奉之为朝廷,且奉之为国家,而靦然号于人曰,吾中华也。……故今日而忍中国之亡也则已,如不忍中国之亡,必自辨朝廷与国家之区别始。”(沈翔云:“复张之洞书”)此种区分国家与朝廷,以国家属于全民,朝廷不过一姓之私的看法,在当时极为流行,这一改变表明,传统的家国观念开始为现代的民国观念所取代。而这种改变的另一面,则是传统天下观念的式微。
  前引沈翔云文论及国人不以异族统治为意,而曰吾中华者,即隐寓对“天下”观念的批判之意。当时人相信,中国之所以积弱,不敌列强,是因为中国人缺乏国家观念。而国家观念之付诸阙然,除了前述以朝廷为国家这一原因外,也是中国人特有的“天下”观念有以致之。古之所谓天下,在大部分情况下即指王朝统治下的国家,惟其仍非清末时贤所欲建立的现代国家。且“天下”所具有那种无远弗届的意味,又令它较一般所谓“国家”更少确定性。进而言之,“天下”之公共性质,冲淡了国家与种族、疆域之间的关联,令基于民族和地域的国家认同不易建立。“天下为公”,惟有德者取之。故异族入主中原,亦可以据此证立其统治的正当性。这些,在接受了近代西方思潮,想要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革新者看来,均为谬误且有害之观念。如此,我们在清末政治论述中便看到这样一种饶有趣味的观念变迁:一方面,传统上与朝廷同义的国家概念被重新定义,国家属于民之全体,民为主权者。一姓之君,如若保留,也只能是国家的一个部分。另一方面,传统的天下观念因为有碍于民族国家之建立而被批判和弃置。但与此同时,作为“天下”之属性的“公”依然保有其崇高地位,而转移于国家和作为主权者的国民,并赋予后者无可置疑的统治正当性。于是,传统家国体制内的一家一姓之私对天下之公,便转化为现代国家架构中一族一姓之私对国民全体或国家之公,而在此转变的过程中,本身属私的一姓一族,最终将无可挽回地失去其统治者地位。它最后的命运,或者是被改造后重新安置于新的国民国家内部,或者是被逐出这个即将建立的新国家,彻底地成为历史。而无论是哪一种结局,家与国之间过去那种融合无间的结构性关联,都会被完全斩断。
  谭嗣同在其著《仁学》中,不遗余力地抨击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维护此种制度的纲常名教。
  如前所述,名为家国的国家形态,表现于体制,是基于族姓统治的家天下,表现于意识形态,则是以忠孝为核心的所谓纲常名教。因此,要变传统的家国体制为现代国家制度,就不但要打破家天下的格局,区分国家与朝廷为二,而且要解除纲常名教对国民的约束,让国民摆脱父权和皇权,最终让“国”脱离“家”而独立,确立国家在政治上和道德上的自主地位。
  参与变法维新、身为“戊戌六君子”之一的谭嗣同,以释氏和耶教的平等主义释孔,著为《仁学》,对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维护此种制度的纲常名教,抨击之不遗余力。在他看来,“仁之乱也,则于其名”。盖因“名者,由人创造,上以制其下,而不能不奉之,则数千年来,三纲五伦之惨祸烈毒,由是酷焉已。君以名桎臣,官以名扼民,父以名压子,夫以名困妻,兄弟朋友各挟一名以相抗拒,而仁尚有少存焉者得乎?”(谭嗣同:《仁学》,页23)尤其忠孝之名,专以责臣子,欲杀欲夺,权在君父,臣子不敢言,亦不能言。是名教之黑暗,无以复加。身为朝廷中人,谭氏言辞即激烈如此,则在野革新志士,取过往一切思想、观念、制度,批而判之,一快其心,其摧枯拉朽之势,更是不可阻挡。如有倡导“毁家”之论者,有以三纲为宗教迷信,将祖先崇拜等同于做奴隶、至愚至私,而主张三纲革命、祖宗革命者,有以纲常名教归之于伪道德而欲尽行去除者。凡此思想之激荡,不仅见诸报章,也见之于议会辩论和法律废立的思考,最后则影响于原则,沉淀于制度。
  以忠孝为核心的家国意识形态,所谓纲常名教,自汉代确立之后,历二千年而不辍,实为传统中国一切政治、法律、社会制度的基础。清末的思想震荡则开始从根本上撼动这一基础,而随着变法的展开和深入,思想的批判势必转变为制度的变革,进而直接改变传统的伦理政治秩序。这种情形自然引发人们对社会失序甚而文明价值败坏的深切忧虑。光绪三十三年(1907),《大清刑律草案》由修订法律馆修成奏上。此后数年,朝野各方就该草案内容得失争论不休,而形成重视“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的礼教派,和偏重于“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的法理派。两派固均主张革新旧制,援用西法,然而在何者当去,何者当存,法律与道德之性质,强制与教育之关系,制度变革与社会变迁孰先孰后,新旧之间如何过渡和连接,变革步骤之先后、速率之迟速等诸多问题上,二者意见每每不同,乃至于针锋相对。而在诸多分歧和争论之中,家、国之关系,堪为牵动全局、左右一切之关键点。
  中国传统法律受礼教支配,“故于干犯名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这原本是传统家国体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如今,要改造国家体制,造就现代国民,缔造民族国家,法律的去礼教化也在所难免。因此,礼教派与法理派之所争,表面上看只是旧律中涉及“伦纪礼教”的一些具体条款,实际上却是如何安置家、国关系之根本问题。关于这一点,法理派的自觉意识尤为突出。新刑律草案讨论中以政府特派员身份出场的杨度,屡屡语出惊人,把这场争论的实质揭示得淋漓尽致。宣统二年十一月初一日,杨度赴资政院就新刑律草案作说明时,直接将“中国之坏”,归为“慈父、孝子、贤兄、悌弟之太多,而忠臣之太少”。其所以如此,又是因为“家族主义发达,国家主义不发达”,而现在国家改定法制,“以国家主义为宗旨,则必要使全国的孝子、慈父、贤兄、悌弟都变为忠臣”。数日后,杨度又在报章撰文,进一步说明国家主义与家族主义之区别:“天子治官,官治家长,家长治家人,以此求家庭之统一,即以谋社会之安宁。”此即家族主义,此即中国礼教与法律之真精神。反之,以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之权托诸家长,成年后则变家人为国民,不许家长代行立法、司法之权,必使国民直接于国家而不间接于国家,此国家主义之国也。当今之世,优胜劣汰,国家主义胜,而家族主义败,此社会进化规律使然。中国要谋求富强,跻身于先进,就必须消除观念和制度上的家族主义残余,进至国家主义阶段。“故此问题者,非区区一刑律之问题,更非区区刑律中一二条文字句之问题,乃中国积弱之根本原因,而此后存亡所关之大问题也。”(《杨度集》,页529-533)
  针对杨度的家族主义批判,礼教派人起而辩驳。论者以为,杨度谓贪官污吏皆出于“孝子慈父”,绝非我国家族主义之正当解释。中国之家族主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单言孝、悌,是为狭义的家族主义;事君不忠非孝也,战陈无勇非孝也,则是广义的家族主义。“广义之家族主义,谓之国家主义可也,谓之国家的家族主义可也。今欲提倡国家主义,正宜利用旧有之广义家族主义以为之宿根。”[“江氏刑律争论平议”,载《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二)页1007-1008]他们也承认,杨度所言中国人但知有家、不知有国之情形,诚为一事实,但他们同时又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并非杨度所力拒的家族主义,而是秦以来的专制政治。“秦并天下,焚诗书以愚其民,销锋镝以弱其民,一国政权悉操诸官吏之手,而人民不得预闻”。相反,现代立宪政体之下,“人人得预闻国事,是以人人与国家休戚相关,而爱国之心自有不能己者”。换言之,爱家与爱国并非不能并存,“今乃谓民之不爱国由于专爱家,必先禁其爱家,乃能令其爱国,亦不揣其本之论矣”[劳乃宣:“新刑律修正案汇录序”,载《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二)页870-872]。值得注意的是,礼教派为家族主义所作的辩护,其意绝非要抵制所谓国家主义,相反,他们试图澄清家族主义之“本义”,指出家国一体之理,证明广义家族主义实乃国家主义之“宿根”,主张将家族主义修明扩充,渐进于国家主义等等,不过说明了,他们可说是没有批判地接受了法理派所力倡和推动的国家主义。就此而言,我们可以说,法理派有其对手,国家主义却没有反对者。国家主义思潮强劲如此,想要在此时代狂澜中保存“家”之要素于“国”,维持法律中礼教的影响力,其徒劳可知。
  辛亥革命成功,中华民国建立。若仅就政权更替而言,不过是民国取代了清廷。然而若着眼于帝制解体、共和确立这一历史性转变,则可以说“民国”取代了“家国”。这里,“民国”不只是国之名号,更指向一种现代国家形态,正好比“家国”不只是一种用以抒发文人情怀的修辞,而指向一种特定国家体制一样。它们各有其意识形态、政治哲学和制度结构,也各有与之相配合的观念结构和心理结构。正因为如此,这种国家形态上的变更就不是单纯的政治事件,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从晚清的西学东渐,到“五四”新文化运动;从清末立宪到国民政府修立民法典;从二十世纪初的军国民运动,到1950年代的新婚姻法运动,再到19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思想启蒙、国民改造、社会动员、阶级斗争、政治革命、制度变革,一波接着一波,其目标所指,无非是要埋葬旧社会,建立新国家。然而,当“必以国民直接于国家”的目标彻底实现之际,人们所看到的却不是当初梁启超、严复、杨度辈视为希望而为之奋斗的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而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变异。作为一种新的国家形态,其建立在彻底否定包括家国在内的一切旧制度、旧传统的基础之上,然而,同样确实和吊诡的是,这个全新的国家,正好像汉语中“国家”这个概念在构词上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表达一样,却无法摆脱昔日“家国”时时面对的某种正当性质疑。就此而言,要深刻认识和说明今人生活于其中的这一新的国家形态,除了借助于现代国家理论,对“家国”传统的了解依然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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