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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米歇尔·福柯:主体与权力
级别: 创办人
0楼  发表于: 2015-01-31  

米歇尔·福柯:主体与权力

汪民安 译



为什么研究权力:主体问题

  我在此要讨论的观点,既不表示一种理论,也不表示一种方法。
  首先,我想说的是,在这整个二十年期间,我的工作的目的是什么。它既不是对权力现象进行分析,也不是精心描绘出这种分析的各种基础。
  相反,我的目的是创建出一种历史,这种历史有多种不同的模式,通过这些模式,在我们的文化中,人被塑造成各种主体。我的工作就是分析将人变成主体的三种客体化模式。
  第一种是质询模式。它们试图将科学地位赋予自己。比如,在普遍语法,语文学和语言学中,将说话的主体客体化;再或者,在第一种模式中,在财富和经济分析中,将生产主体,劳动主体客体化;又或者,第三个例子,在自然史或者生物学中,将活着这个绝对事实客体化。
  在我著作的第二部分,我将我研究的主体客体化称为“区分实践”。主体既在他的内部自我区分,也和他人区分开来。这个过程使他客体化了。例子是:疯子和正常人,病人和健康者,罪犯和“乖孩子”。等等。
  最后,我试图研究人使自己变为一个主体的方式。这是我目前的工作。比如,我选择了性这个领域――男人是如何学会将自己看做是性的主体的。
  这样,我研究的总的主题,不是权力,而是主体。
  确实,我深深地卷入到权力问题中。我很快就发现,人这一主体在被置入生产关系和表意关系的同时,他也会同样地置入非常复杂的权力关系中。而在我看来,经济史和经济理论为生产关系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工具,语言学和符号学为研究表意关系提供了这样的工具,但是,我们还没有研究权力关系的器具。我们只得求助法律模式来思考权力,这即是:权力的合法性来自哪里?或者,我们求助于制度模式来思考权力,这也即是:什么是国家?
  因此,如果人们想用权力来研究主体的客体化的话,他就有必要扩充权力定义的范围。
  我们真的需要一个权力理论吗?既然一个理论假定了一个先在的客体化,它就不能被指定为分析工作的基础。但是,没有持续的概念化,这项分析性工作就没法进行。概念化暗示着批判性思考――持续的检验。
  需要检验的第一件事情,是我所谓的“概念需要”。我的意思是,概念化不应以某种客体理论为根基――被概念化的客体不是好的概念化的单一标准。我们当了解激发我们概念化的历史条件。我们需要具备一种对我们当前状况进行认知的历史意识。
  第二种要检验的事情,是我们正面临的现实。
  一个作家曾在一个著名的法国报纸上表达了他的惊讶:“今天为何如此多的人提出了权力概念?这个主题如此重要吗?如果不和其他问题联系起来思考,它能被单独讨论吗?”
  这个作家的惊讶令我错愕。这个问题在二十世纪第一次被提出来,对这个说法我表示怀疑。对我们来说,无论如何,权力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还是我们经验的一部分。我只想提及两种“病理形式”――两种“权力病”――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它们令人困惑的众多原因之一是,尽管它们有其历史独特性,但仍旧不是原初性的。它们利用和扩充了在许多其他社会中已经出现过的机制。不仅如此,尽管它们表现出内在的疯狂,但在很大程度上,它们还是运用了我们政治合理性的诸多观念和配置。
  我们需要的是有关权力关系的新经济。经济(economy)一词既是在理论也是在实践的意义上来运用的。换句话说,自康德以来,哲学的任务就是防止理性超越既定经验的限度。但是,也是从同一刻起,即,自社会的政治处置和现代国家的发展以来,哲学的任务就是对政治合理性导致的过度权力保持警觉。这是一个相当高的期待。
  每个人都意识到这类平庸无奇的事实。但是,它们平庸,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面对这些平庸无奇的东西,我们要尽力发现的,或试图去发现的,就是哪些特殊的甚至是根本的问题同它们相关联。
  理性化和过度的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显而易见。我们不需要等待官僚制或者集中营来辨识这些关系的存在。但是,问题在于,如何讨论这些显见的事实?
  我们该尝试一下理性?我想,没什么比它更无效的了。有三个原因。首先,这个领域同犯罪或者无罪无关。其次,将理性看做是非理性的反面毫无意义;最后,这个尝试将使我们卷进去扮演一个武断而无聊的角色:要么是个理性主义者,要么是个非理性主义者。
  我们该考察那种我们现代文化所特有的,发端于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吗?我想,那是法兰克福学派某些成员的目标。但是,我的目的,不是对他们的著作展开讨论,尽管他们非常重要,非常宝贵。我想提出另一种方式来考察理性化和权力的关联。
  不把社会或者文化的理性化过程当做一个整体,而是在几个领域中来分析这样一个过程,每个领域都涉及一个基本经验:疯癫,疾病,死亡,犯罪,性,等等。这样作或许是明智的。
  我认为“理性化”这个词是危险的。我们应该作的,是对特定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而不应该总是求助于普遍的理性化过程。
  即便启蒙运动是我们历史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政治技术发展的重要阶段,我还是认为,如果我们想要理解我们是如何被我们自己的历史所捕获,我们应该追溯至古老得多的历史过程。
  我还想表明另一种深入到权力关系的新经济中的方法。这个方法更具经验性,和我们的当下处境直接相关。它也更多地暗示着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它对不同的权力形式都进行抵抗,这些抵抗的形式构成了它的出发点。换一个隐喻来说,在它这里,抵抗作为一个化学催化剂,以便暴露权力关系,确定它们的位置,发现它们的作用点和使用手段。这种方法,不是根据权力的内在合理性的观点来分析权力,而是通过对抗性的策略来分析权力关系。
  比如,要发现“正常”的社会意义,或许,我们应该去考察在不正常的领域发生了什么?
  要在非法领域去考察合法的意义。
  要理解权力关系的相关性,或许我们应考察多种抵抗形式,以及解散这些关系的诸多努力。
  首先,我们会采用在刚刚过去的几年中发展出来的一系列对抗:这些对抗要抵制的是,男人对女人的控制权,父母对孩子的控制权,精神病学家对精神病人的控制权,医药对民众的控制权,政府对人们生活方式的控制权。
  把这些说成是反权威的斗争是不够的,我们应该更准确地界定他们的共同性。
  1、这些斗争是“横向式”的,也就是说,它并不局限于一个地区。当然,在某些地区,它们的进展更快,更广。但是,它们也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政治或经济的管治形式。    
  2、斗争的目标就是权力效应本身。比如,医疗职业受到批评,主要不是因为它暴利,而是因为它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生命和死亡施加无节制的权力。
  3、这些斗争是“直接的”。有两个原因。在这些斗争中,人们要批判的是那些离他们最近的在个体身上施加影响的权力。人们寻找的不是“主要敌人”,而是直接敌人。他们并不期待有朝一日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也就是解放,革命,阶级斗争的终结等)。与历史学家偏爱的理论解释或革命秩序相比,这些斗争是无政府主义的。
  但是,这并不是它们的首创,在我看来,下面的这几点更为独特。
  4、这些斗争对个体的地位提出了置疑。一方面,它们宣称有权保持差异,对使个体真正地成为个体的一切东西进行强调。另一方面,对个体进行隔离,打断他和他人的联系,劈开共同体生活,迫使个人返回自身,强迫个体束缚于自我的认同,所有这一切,都受到这些斗争的攻击。
  确切地说,这些斗争并不是支持或者反对“个体”,毋宁说,它们是同“个体化的管治”进行斗争。
  5、它们反对的是与知识,能力,资格相关的权力效应。斗争反对的是知识特权。但是,它们也要反对强加于人们身上的秘密,变形和神秘化表述。
  这里与“科学主义”无关(即没有对科学知识价值的武断信奉),但是,也不是对一切已知的真理产生怀疑,或者是相对主义的拒绝。受到置疑的,是知识的流通和发挥作用的方式,以及知识和权力的关系。简言之,是知识的体制。
  6、最后,当前的所有这些斗争都围绕这个问题而展开:我们是谁?因为经济和意识形态国家暴力,以及诸多的抽象化漠视了我们的个体性,斗争就是对它们的拒绝。同时,因为科学的或行政的查究决定了一个人的身份,斗争也是对这种查究的拒绝。
  总之,斗争的主要对象不是去攻击这样那样的权力机构,群体,精英或阶级,而是特定的权力技术和权力形式。
  权力形式一旦在日常生活中直接运作,就会对个体进行归类。在他身上标示出个体性,添加身份,施加一套真理法则,这样,他本人和其他人都能借此认出自己。正是权力形式,使得个体成为主体。“主体”一词在此有双重意义:凭借控制和依赖而屈从于他人;通过良心和自我认知而束缚于他自身的认同。两个意义都表明权力形式的征服性。
  总的来说,有三种斗争类型:反对统治形式(伦理、社会和宗教的统治);反对将个体和他们的产品分割开来的剥削形式;反对个体自我束缚并因此而屈从他人的行为(这是反对臣属,反对屈从和主体性形式的斗争)。
  我认为,你们可以在历史上找到这三种社会斗争的许多例子。它们既彼此孤立,又彼此混淆。但是,即便它们混在一起,其中,一定有某种斗争在大部分时间里占据着主导位置。比如,在封建社会,盛行的是反对社会或伦理的统治形式的斗争,尽管经济剥削可能是引起造反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在19世纪,反剥削的斗争占据了首位。
  而今天,反对屈服形式,反对臣服的主体性的斗争越来越重要,即便反对统治和剥削的斗争并未消失,而是恰好相反。
  我思忖,我们的社会并非第一次面临这样的斗争。15、16世纪所发生的,后来主要被称为宗教改革的那些运动,应该分析为西方主体性经验的一次重大危机,是对中世纪形塑主体性的宗教和道德权力的一次造反。对精神生活、解救工作、以及《圣经》中的真理,都有直接参与的需要,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一种新主体性而展开的斗争。
  我知道会有什么样的反对意见。人们会说,所有的屈从类型都是派生现象。它们不过是别的经济和社会过程,比如说,生产力,阶段斗争和意识形态的结果。正是它们对主体性形式产生了决定作用。
  当然,要研究屈从机制不能不考虑剥削和统治机制。但是,它们并未构成更为根本的机制的“终点”。它们和其他形式持有一种复杂而迂回的关系。
  这类斗争之所以在我们社会盛行,是因为自16世纪以来,一种新的政治权力形式持续发展。众所周知,新的政治结构就是国家。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被设想成这样一种政治权力:它漠视个体,仅仅注重全体的利益,或许我该说,仅仅注重公民中的某个群体或阶级的利益。
  的确如此。但是,我更想强调这个事实:国家权力(这也是它强大的原因之一)既是个体化,也是总体化的权力形式。我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即便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中,个体化技术和总体化程序从未在同一个政治结构中有过如此诡异的结合。
  这是因为,现代国家将一个基督教体制造就的古老的权力技术整合进一个新的政治形态中。我们可以将这种古老的权力技术称为“牧师权力”。
  先来讲讲牧师权力。
  人们通常认为,基督教形成的伦理符码同古代世界迥然不同。而只有少数人注意到这个事实:它在整个古代世界倡导和传播新的权力关系。
  基督教是唯一将自己组织为教会的宗教。这样,它原则上要求,个体,因为其宗教品质,就不是作为君王,执法官,预言家,占卜者,捐助人,教育家等等,而是作为牧师,来服务于他人。然而,牧师一词,却意味着某种非常特殊的权力形式。
  1、这种权力的最终目的是确保个体在来世中获救。
  2、牧师权力不仅仅是一种命令式的权力形式,它也准备为教徒的获救和生命而献身。因此,它不同于君主权力。后者为了确保它的宝座而要求臣民献身。
  3、这种权力要照看的不仅是全体,而且也是每个特定的个体,要照看他一生。
  4、最后,如果不了解人们的内心,不探索他们的灵魂,不让他们倾吐内心深处的秘密,这种权力就无法施展。它意味着对良心的认知,以及引导它的能力。
  这种权力的目的是拯救(和政治权力相反);它是奉献的(和君权原则相反);它是个体化的(和法律权力相反);它和生命是共存一致的,它和真理――个体自身的真理――的产生相关。
  但是,你们会说,这不过是历史的一部分。牧师如果不是消失了的话,至少已经失去了他们的主要效力。
  的确如此。但是,我认为我们应该将牧师权力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神学体制,自18世纪以来,它就失去或至少失去了活力。另一方面是它的功能,它在神学体制之外传播和繁殖。
  这种个体化权力的新配置和组织,是整个18世纪发生的一个重要现象。
  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将“现代国家”看做是一个凌驾个体之上,漠视他的身份和存在而发展起来的整体。相反,它应被看成是一个复杂结构。个体可以被整合进这个结构,但采用的是这样一个条件:个体性会被塑造成一个新形式,并且屈从于一套特定的模式。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将国家看做是个体化的现代母体,或是牧师权力的新形式。
  再说说这种新的牧师权力。
  1、我们会发现,它的目标发生了变化。问题不再是引导人们在来世获救,相反,是确保此世的获救。在另一个语境下,“获救”(salvation)一词指的是另外的意义:健康,安乐(即充足的财富,优裕的生活水准),安全,防范事故。一系列“尘世”目标取代了传统牧师的宗教目标。这种取代格外容易,是因为后者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间接地追求这些目标。我们只要想想天主教和新教教会长期所确信的医学及其福利功能所扮演的角色,就会明白这一点。
  2、与此同时,牧师权力的职员增加了。有时候这种权力形式由国家机器来实施,有时候由诸如治安这样的公共机构来实施。(我们不应忘记,18世纪治安力量的发明,不仅是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帮助政府同敌人作斗争,而且也是为了确保城市供给,卫生,健康以及手工业和商业的必要标准)有时候权力是由私人风险企业,福利社会,捐助者,通常是慈善家们来实施。但是,古代的体制,比如说家庭,也被调动起来执行牧师的功能。类似医学这样的复杂结构,包括根据私人倡导的以市场经济原则为基础的服务出售,也包括医院这样的公共体制,同样在实施这些权力。
  3、最后,牧师权力的代理人和目标的激增,使得人围绕着两个角色来发展他的知识:一个是总体性的和数量的,这涉及到人口;另一个是分析性的,涉及到个体。
  这意味着,许多个世纪――一千多年――以来,一直和明确的宗教体制相关联的牧师权力,突然地扩散到整个社会组织之中。它获得了众多机构的支撑。取代多少有点联系又多少有点敌意的政治权力和牧师权力的,是另外一系列权力,它们施展着个体化“战术”。这些权力包括家庭权力,医学权力,精神病学权力和雇主权力。
  18世纪末,康德在一家德国报纸《柏林月刊》上发表了一篇短文,题目为《什么是启蒙》,一直以来,就是直到现在,这篇文章都被认为无关紧要。
  但是,我却忍不住发现其意义不同凡响,令人着迷。因为,这是一个哲学家第一次提出,哲学的任务不仅是探究形而上学体系或者科学知识的基础,而且还要探究历史事件――最近的,甚至是当代的事件。
  当康德在1784年问“什么是启蒙”的时候,他真正要问的意思是,“现在在发生什么?我们身上发生了什么?我们正生活在其中的这个世界,这个阶段,我这个时刻是什么?”
  或者换句话说,“我们,作为启蒙的一部分,作为启蒙者,是什么?”可以将这个问题比照笛卡尔的问题:“我,作为独特的但是普遍的非历史主体,我是谁?”对笛卡尔而言,“我”(I)是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任何人。
  但是康德问的是另外一些东西:“在历史的某个特定时刻,我们是什么?”康德的问题是对我们及我们的现在所作的分析。
  我认为哲学的这一面会越来越重要。黑格尔,尼采……
  普遍哲学另一面并未消失。但是,对我们的世界进行批判分析的哲学任务越来越重要。或许,一切哲学问题中最确定无疑的是现时代的问题,是此时此刻我们是什么的问题。
  或许,今天的目标不是去发现我们之所是,而是拒绝我们之所是。要摆脱政治性的“双重束缚”,即现代权力结构同时性的个体化和总体化,我们就必需去想像和建立我们可能之所是。
  结论是,我们今日的政治,伦理,社会和哲学问题不是试图将个体从国家和国家体制中解放出来,而是将我们从国家和与国家相关联的个体化类型中解放出来。对数个世纪以来强加于我们身上的个体性进行拒绝,我们就可以促发一种新的主体性。

如何施展权力?

  对有些人来说,问权力是如何施展(how)这样的问题,就意味着只是让自己去描述权力的效应,而不曾将这些效应同原因或者某个本性关联起来。这会使权力变成神秘化的,人们拒绝探询的物质。无疑,这是因为人们不愿意对权力提出置疑。循着这种从未被公开证明有效的方式,这些人似乎对某种宿命论形式采取怀疑的态度,但是,他们的不信任不正是表明了这样一个预设:权力的存在有其明确起源,基本性质和表现形式?
  目前,如果我赋予“如何”(how)这个问题以优先地位,并不是因为我想消除“什么”(what)和为什么(why)这样的问题。相反,我是想以不同的方式提出这些问题,或者说,我更想知道,想像一种权力在自身内部将“什么”、“为什么”和“如何”融为一体是否合法?坦率地说,要着手分析“如何”,就是要引出这样一种怀疑:权力本身并不存在。无论如何,它要让人们自问,当使用这个庄重的,无所不包的,具体化的词的时候,人们内心到底想到了什么?它也要置疑,当人们在“什么是权力,权力来自何处?”这个双重问题面前没完没了裹足不前的时候,一个极其复杂的现实构型是否可以回避。直截了当的,经验性的小问题:“怎么了”(what happens),不是用来暗中引出权力的形而上学或者本体论,而是为了对权力的主题进行批判性的考察。
  “如何”不是在“权力如何表现自身”的意义上使用的,而是在“权力如何施展”或者是“当个体向别人施展权力的时候发生了什么?”的意义上使用的。
  就权力而言,第一要务是要对两种权力进行区分。一种权力针对物而施展,它具有对物进行修正,使用,消费和毁坏的能力。这种权力既可能来自身体的内在禀赋,也可能由外部工具所传递。我们且把这里的权力说成是“能力”问题。与此不同,我们要分析的权力的特性则是:它在两个个人(或两个群体)之间引发游戏关系。还是不要自欺欺人吧:如果要谈论法律权力,机构权力,意识形态权力;如果谈论权力的机制和结构,它的假定条件是:这是一伙人对另一伙人施展权力。“权力”这个词在此表明的是“伙伴”关系(这并没有让我想到遵守固定规则的游戏,我只是――暂时用它的最普通的意义――简单地想到了一整套行为:这套行为导引出其他行为,并相互追随)。
  也有必要将权力关系和交往关系区分开来。后者通过语言,记号系统或者其他的符号媒介来传递信息。无疑,交往也总是明确地作用于某个人或某群人的方式。但是,意义要素的流通和生产,无论是作为目的还是作为后效,可能会在权力领域中出现。后者不单是前者的一个方面。权力关系无论是否穿越交往系统,它们总是有其特殊性。
  因此,权力关系,交往关系和客观能力不应混为一谈。这并不是说有三种彼此分割的统治。也不是说,一方面,存在着这样一个场域:其中包括物、完美的技术、工作和对现实的改造,另一方面,还有这样一个场域,充斥着交往,相互性和意义的生产;最后是这样一个场域:强制手段的宰制,不平等,人作用于人的行为。这是三种关系类型的问题,它们实际上总是彼此重叠,相互支撑,为了让对方作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而相互利用。客观能力最基本的运用形式,就包含着交往关系(既可能采用事先获取的信息的形式,也可能采用共同工作的形式),它也和权力关系绑缚在一起(它或者是由义务,由见习期和传统推行的姿态构成,或者由多少有点强制性的劳动的分配和再分配构成)。而交往关系则意味着有目的的行为(即便只是将有指向性的意义要素恰当地付诸实施也是如此),并利用对伙伴之间的信息域的修正,来产生权力效应。权力关系要施展,则极度地借用符号的交换和生产。这二者很难同目的性行为分开。而目的性行为一方面容许权力的施展(比如训练技术,宰制过程,迫使服从的手段等等),另一方面,为了使自身运转,它也呼请权力关系(劳动的分配和任务的等级)。
  当然,这三类关系的合作,既不同步也不稳定。在一个现存社会中,目的性行为,交往系统和权力关系,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普遍的平衡关系。毋宁说,存在着多样的形式,多样的地点,多样的环境和场景。它们的相互关系正是据此以某个特定模式而建立起来。但是,也存在着“聚块”(blocks),在此,能力的调配,交往源泉和权力关系构成了规范而协调的系统。以教育体制为例:空间的部署,对内部生活的细心管制,被组织在一起的差异行为,彼此遭遇、性格鲜明、能力殊异的生活在此的各色人等――所有这些构成了能力,交往和权力的聚块。通过一整套管制性交往(课堂,问题和答案,秩序,训导,服从代码,个人“价值”和知识水准的不同标记),一系列权力过程(禁闭,监视,奖惩,金字塔式的等级),学习,能力的获取,行为类型的锻造,才能获得顺利的保障。
  在这些聚块中,技术能力的部署,交往游戏,权力关系,依据审慎构思的方案而彼此适应。这些聚块构成了我们所说的“规训”(discipline)――规训的词义在此被稍稍地放大。规训一旦历史性地形成,对它们作经验性的分析就会显示出特定的兴趣。这是因为,首先,通过人为的澄清性的系统,规训表明,客观结局,交往系统和权力是如何浇铸在一起的。它们也展现出不同的接合模式:有时候突出的是服从和权力关系(如苦修和修道院类型的规训),有时候突出的是目的性行为(如工厂和医院的规训),有时候突出的是交往关系(如对学徒的规训);有时候突出的是这三种关系类型的渗透(在军事规训中,大量甚至是冗余的符号,既表示着,也牢牢地编织着权力关系,而这些权力关系又独具匠心地产生大量的技术效应。)
  当然,18世纪以来欧洲社会的规训,并不应该被理解为作为社会一部分的个体变得越来越顺从,也不是说社会变得越来越像军营,学校和监狱。而是说,生产行为,交往网络和权力关系的运作,这三者之间正在寻求一种更具控制性的,更理性和经济的调配过程。
  要通过对“如何”(how)进行分析来研究权力主题,就要介绍与基本权力的设想相关的几个批判性变迁。要将权力关系而不是权力本身作为分析的对象。而权力关系既不同于客观能力也不同于交往关系,只有在同后两者相关联的情况下,它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

什么构成了权力关系的特殊性

  权力施展不仅仅构成伙伴之间,个体之间和集体之间的关系,它还是一些行为作用于另一些行为的方式。也就是说,没有所谓的权力实体,无论它是否大写,无论它是笼罩性的,巨大的还是扩散的,也无论是集中的还是分布的。只是在一些行为向另一些行为施展的时候,只是在它运作的时候,权力才存在。当然,即便它刻写在被永恒结构所牢牢地控制的没什么可能性的领域中,权力也存在。这意味着权力与同意(consent)无关。就自身而言,权力不放弃自由,不转让权利,也不将它们的单个或全体委派给少数权力(它们并不能防止“同意”可能是权力关系的维护或者存在的条件)。权力关系或许是先前或永久同意的效应。但本质上,它不是同意的表现形式。
  暴力或许是权力关系的原初形式,永恒秘密和最后手段。一旦迫使它撕开面具,露出真身,它的真正本质最终会暴露出来。这是不是说,人们应该在暴力中去寻找权力关系的特性?实际上,是行为模式界定了权力关系,但是这个行为不是直接作用于他人身上。相反,它是同他人的行为发生作用。行为作用于行为,作用于可能的或实际的,未来的或现在的行为。暴力关系针对身体或者物发生作用,它强迫,压服,毁灭,破坏,关闭一切可能性。它的对立面只能是被动的,一旦遭遇抵抗,除了全力以赴地将对手毁灭之外别无选择。而另一方面,权力关系真的要成为权力关系,只能根据这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进行连接:“他人”(权力在他身上施展)始终被确定为行动的主体;面对权力关系,一整套回应,反应,结果和可能的发明就会涌现。
  显然,要让权力关系确立起来,就不能排除暴力的运用,就如同它不能排除达成同意一样。毫无疑问,缺乏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同时缺乏,权力就绝不能施展。但是,即便同意或暴力是手段或结果,它们也决不构成权力的原理和本性。权力的施展能够导致预期的接受:它既能让死者堆积如山,也能躲避它所能想像的任何威胁。就自身而言,权力施展不是隐秘的暴力,也不是改头换面的同意。它在这样一个可能性领域中运作:行动主体的行为能够自我刻写。它是一套针对可能性行为的行为。它刺激,煽动,引诱,它使得更易或更难;它放弃或者图谋,让可能性存在;在极端情况下,它绝对地强制或禁止,但是,它始终是一种行为方式,作用于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和行为能力。这是一系列针对另外行为的行为。
  或许,要同权力关系的特殊性达成一致,引导(conduct)一词的歧义性或许是最好的帮助之一。引导(是根据各种严格程度不同的高压机制)来“领导”(lead)他人,也是一种(在多少有些开放的行为领域中的)行为方式。权力的施展是一种行为引导(conduct of conducts)和可能性的操纵。从根本上说,权力不是两个对手的对峙或交锋,而是治理(government)问题。治理一词应当在16世纪它曾有过的非常宽泛的意义上去理解。“治理”并不只涉及政治结构或国家的管理,它也表明个体或集体的行为可能被引导的方式――孩子的治理,灵魂的治理,共同体的治理,家庭的治理和病人的治理。它覆盖的不仅是政治或经济屈从的合法构成形式,它还包括行为模式,这行为模式或多或少地被构思和考量,目的就是仿照他人的可能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治理是去对他人的行为可能性领域进行组织。权力的特有关系因此就不是在斗争或者暴力方面去寻找,也不是在自愿契约方面去找(所有这些最多就是权力的工具),而是在既非战争也非法律的行为模式,即独一无二的治理模式中去寻找。
  当人们将权力的施展定义为针对他人行为的行为模式,当人们将这些行为的特性确定为他人对人的治理时――治理在此采用最宽泛的意义――人们考虑到一个重要的要素:自由。权力只有在自由的主体身上,并且只是在他们自由的情况下,得以施展。在此,我们指的是这样的个体或集体主体:他们具有多种可能性:多种行为,多种反应方式,多种行为模式。一旦决定性要素事无巨细,权力关系就不存在。一个人深陷枷锁的奴役状态就并非权力关系,只有他能移动,有逃脱的机会,才构成权力关系。(这是一个身体强制关系的问题)。这样,权力和自由就不是两个相互排斥的要素而面对面地对峙(权力一显身,自由就消失),而是复杂得多的互动。在这个游戏中,自由恰好表现为权力施展的条件(同时也是它的前提,因为自由的存在就是为了让权力来施展;也是它的永恒支撑,因为没有可能的反抗,权力就等同于某种身体决断)。
  就此,权力关系和拒绝屈从的自由不能分离开来。权力的关键问题不是自愿奴役(我们怎么会试图成为奴隶?),权力关系的核心,而且不断地刺激这权力关系的,是抵抗的意志和不妥协的自由。较之用“根本敌意”(antagonism)而言,用“战斗”(agonism)来谈论权力关系,也许更为恰当。因为这种关系同时是相互刺激和争斗的,与其说是它是使得双方两败俱伤的面对面的对峙,不如说它是永恒的挑衅。

如何去分析权力关系?

  人们可以分析这些权力,或者,我更应该说,仔细地关注那些明确的机构,对它们进行权力分析,是完全合法的。这些机构构成了一个优先的观察点,它们多种多样,高度浓缩,秩序井然,并最大程度地发挥效力。正是在此,人们希望能够大致看到它们基本机制的逻辑和形式的面貌。然而,对人们在封闭机制中发现的权力关系进行分析,就会提出诸多问题。首先,机构的运转机制的很重要部分是为自我保护而设计的,但这也给它带来了破译功能的风险。破译功能本质上是复制的,特别是在机构内部的权力关系中。第二,从机构的角度来分析权力关系,人们就应该从前者那里去寻求后者的解释和起源。概而言之,是要借助权力来解释权力。最后,机构的运作,本质上是使这两个要素相互作用:或明或暗的规章和一个机器。就此而言,人们要冒险赋予其中一个与权力有关的夸大其词的特权。也因此,人们只是在它这里看到了法律和高压的调控。
  但这并不能否认,在确定权力关系的过程中,机构仍旧非常重要。准确地说,这是要表明,人们应从权力关系的角度来分析机构,而不是相反。同时,权力关系的基本锚点,即便是在机构中得到体现,被固化,但还是应该在机构之外去寻找。
  权力施展可以定义为这样一种方式:某类行为可以将另一类可能性行为结构化。我们且返回这一定义。那么,适合于权力关系的,就是行为作用于行为的模式。也就是说,权力关系深深地植根于社会关系中,它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人们梦想彻底将其根除的补充结构。在社会中生存,无论如何,都是这样的生存:某些人的行为作用于另一些人的行为。没有权力关系的社会只能是一种抽象。顺便说一下,这也使得对一个既定社会中的权力关系,对它们的历史构成,它们强大或脆弱的根源,改变一些人或抛弃另一些人的必要条件,对所有这些进行分析,从政治上来说更有必要。因为,说没有权力关系就没有社会,这并不是说,那些已然被确立的东西是必要的,也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权力在社会的中心构成了一个在劫难逃的宿命,以至于它无法被破坏。相反,我要说的是,对权力关系,以及权力关系和不可传递的自由之间的“战斗”,进行精心描述,分析和置疑,是一个不断增长的政治任务――甚至,这个政治任务内在于一切的社会存在中。
  具体地说,对权力关系进行分析要求确立下面几点:
  1、差异体制。它允许人们针对他人的行为而行动:地位和特权在法律上和传统上的差异;货物和财富占有的经济差异;生产过程内部的不同位置;语言和文化的差异;认知和能力的差异;等等。每一种权力关系都使差异运转,而差异,既是权力关系的条件又是它的结果。
  2、对象化类型。它是由那些针对他人行为而行动的人所追寻的:维护特权,利益积累,法律权威的行使,某种功能或贸易的行使。
  3、工具模式。权力施展的手段是武器威胁,言词效力,制造经济悬殊,多少有些复杂的控制,有档案或无档案的监禁系统,或明或暗的、固定的或可改动的规则,这个规则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物质实施的手段。
  4、机构化形式。它们可以将传统条件,法律结构,习惯或风尚问题(就像人们在家庭中所看到的)混合起来。它们也可以采用机器的形式,这个机器自我封闭,它有其特定的空间,特定的规则,清晰界定的等级结构,它的功能相对自主(诸如学校或军事机构)。它们也可以形成一个类似于国家这样的复杂体制:它拥有多样机器,其功能是将一切置于它的羽翼之下,从而成为全面的监管者,管控一切,在某种程度上,它也是一个既定社会整体中的所有权力关系的分配者。
  5、合理化程度。权力关系作为一种行为,是在可能性领域中来运转的。就其工具的效力和结果的确定性而言(权力施展所运用的或大或小的精细技术),或者,按照可用成本的比例(使用手段的经济成本,或遭到抵抗的成本),这种运作经过了较为精心的规划。权力并不赤裸裸地施展,权力施展不是机构性事实,也不是一个要维持或毁灭的结构。它被精心地制定,被改变,被组织,它自身拥有程序,以便或多或少地适应情势。
  人们能够明白,对一个社会内部的权力关系进行分析,不能减约为对一系列机构的研究,甚至不能减约为对那些配得上称为政治的一切机构的研究。权力关系植根于整个社会之网。然而,这不是说,存在着一个最基本的权力原则事无巨细地宰制着社会。而是说,行为可能作用于他人的行为,这和每个社会关系共存。正是以此为基础,各种各样的殊异个体、各种各样的目标、对我们或别人已然施加的权力、部分的或普遍的机构化、较为刻意的组织等等,对权力形式作出了界定。在一个既定社会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治理的特定情景和形式多种多样,它们彼此叠加,交叉,限定,有时候彼此消除,有时候彼此强化。可以肯定的是,在当代社会,即便国家是最重要的权力形式,它也不单单是在一个特定情景中施展:在某种意义上,所有其他权力关系形式都与其相关。但这并非因为这些权力都来源于它,而是因为权力关系越来越多地在国家的控制之下(尽管国家在教育,司法,经济或者家庭制度方面采用的控制形式并不相同)。人们在此用“治理”这个词的特定意义,就可以宣称,权力关系逐渐地被治理化了,也即是说,以国家机构的形式,或者说,在国家机构的支撑下,权力关系被理性化和中心化了,被精心地制定了。

权力关系和策略关系

  “策略”一词,在当今有三种运用方式。首先,它表示一种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这是一个旨在达到目标的合理性问题。其次,它指的是某种游戏行为方式。在这种游戏行为中,游戏的一方所想到的,是另一方的行为;他也将别人的想法,看做是他自己的想法。这是一种人们试图战胜他人的方式。最后,它指的是这样一种步骤:在一个对抗状态中,剥夺了对手的战斗手段,使之放弃抵抗。因此,这是一个意在获胜的手段问题。这三个意义在一个对抗情景――战争或者游戏――中聚集在一起。在此,目标就是用这种方式同对手交锋,使他难以战斗。因此,选择什么样的获胜手段,就决定了采取什么样的策略。但是,应该牢记,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形,而且,有些情况下,策略一词的不同意义应该保留。
  与我提到的第一个意义相关,人们可以将某种权力策略系统称之为总体手段。其运作就是为了有效地施展权力或维持权力。如果权力关系构成一个行为对可能性行为、对其他行为的模式,人们也可以谈论权力关系的专有策略。这样,人们可以从策略的角度解释权力关系运转的机制。尽管,很明显,权力关系和对抗策略之间的关系最为重要。因为,在权力关系的核心,以及作为它们存在的永恒条件,存在着来自自由方面的反抗和某种根本的固执,如果确实如此,那么,没有逃脱或可能的逃离手段,就没有权力关系。每一种权力关系至少潜在地暗示着斗争策略,在此,两种力量并非叠加,没有失去它们各自的特性,也没有最后混为一谈。每一个构成了另一个的永恒界线,一个可能的颠覆点。当稳定的机制取代了对抗性反应的自由游戏时,一种对抗关系就达到了它的极限,它的最后时刻(两个对手必有一个获胜)。人们可以借助这些机制,以一种相当稳定的方式,理所当然地来指导他人的行为。就一个对抗性的权力关系而言,只要它战斗不死,固定化的权力关系就会变成一个目标――它既实现完结又悬而未决。而且,作为回报,斗争的策略也构成权力关系的边界,在这个边界线上,人们不是以精心计算的方式去操纵和诱导行为,而是满足于事件发生之后对这些行为作出反应。没有反抗点就不可能存在权力关系,而反抗,其定义,即是逃脱的手段。相应地,权力关系的每次强化或扩张都是为了彻头彻尾地镇压这些反抗点,这就只能使权力施展抵达它的外部极限。权力施展在下面两种情况下都走到了尽头:令他人陷入彻底无能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敌人的胜利自然就取代了权力施展);它面对着变成了敌人的被统治者。这就是说,每个对抗策略都梦想变成权力关系,而每个权力关系,无论是因为它们固有的发展线路,还是在遭遇正面抵抗之时,都倾向变成获胜策略。
  事实上,在权力关系和斗争策略之间存在着相互吸引、永恒连接和永恒颠覆。在任何时刻,权力关系都可能变成两个对手之间的对抗。同样,社会中的两个对手的关系,在任何时刻都会让位于权力机制的运转。这就导致了不稳定性,其结果便是,既能从斗争历史的内部,也能从权力关系的立场,去破译同一事件,同一变革。结论性的解释就不会由相同的意义要素,相同的连接或相同类型的可理解性而构成。尽管这两种分析涉及的是同一种历史结构,但其中一种分析必定与另一种相关。事实上,恰恰是这两种解读之间的悬殊暴露了这些在众多的人类社会中出现的基本的“统治”现象。
  统治,事实上,是权力的普遍结构。可以看到,其分支和结果可以向下延伸到社会的细微结构中。但与此同时,它也是两个对手之间长期对抗的一个策略情形,这个情形多少有点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并因此得到加固。可以肯定的是,统治事实,或许只是对权力机制的转写,而权力机制又来自于对抗及其结果(这是一个政治结构,它以侵略为基础)。也可能是,两个对手之间的战争关系是权力关系的结果,而这种权力关系自身产生了并携带着冲突和裂隙。使得群体统治,种姓统治,阶级统治,连同对统治的抵抗和造反,成为社会历史的核心现象的是:它们在整个社会身体的层面上,以一种无所不包的方式,表明权力关系和策略关系之间的密切绞合,同时也表明了它们之间的互动后果。


*当哈贝马斯在宰制、交往和最终行为之间作出区分时,我认为他并没有在这里看到三个相互区分的领域,而是看到了三个超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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