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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杨玉成:《如何以言行事》译者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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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楼  发表于: 2012-11-01  

杨玉成:《如何以言行事》译者导言




  奥斯汀(J.L.Austin, 1911-1960)是二战后英国著名的分析哲学家,在英美哲学界有很大的影响。他英年早逝,在世时仅发表过七篇论文,未及出版任何书籍,但经由讲学和交谈,他成为所谓“牛津派日常语言哲学”公认的领袖之一。在奥斯汀去世后一两年内,他的同事和弟子们把他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以及讲稿,编成三本书,即《哲学论文集》(Philosophical Papers,1961)、《感觉与可感物》 (Sense and Sensibilia,1962)和《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1962)。《如何以言行事》(1962年出版,1975年再版)一书初版由厄姆森(J.O.Urmson)依据奥斯汀1955年在哈佛大学所作的威廉•詹姆士讲座的讲稿,并参照相关资料整理重建而成,第二版由斯比萨(Marina Sbisa)博士和厄姆森共同加以改进。下面,我们打算就《如何以言行事》一书在奥斯汀整个思想中的位置以及它的基本内容做一个简要的介绍,以便读者对该书的思想及其理论贡献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和把握。

一、《如何以言行事》一书在奥斯汀思想中的地位

  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奥斯汀把他的许多时间和精力花在哲学史研究上。他对希腊哲学做了许多研究,尤其对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著作做过非常精细的研究。他还认真研究过莱布尼茨,尽管他没有发表过有关莱氏的任何东西。在这期间,他自己的思想虽然相当敏锐,同时也有显著的风格,但是多半属于批评性的,缺少正面的探讨。这和他战后的工作很不一样。他战前发表的唯一论文《有先天概念吗?》(后收入《哲学论文集》)就很能代表他严肃而又尖锐的文风。这种尖锐的批评风格使同时代许多夸夸其谈的人感觉到他是一个相当可怕的人物。
  根据奥斯汀本人的叙述,在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时,他才形成成熟的哲学思想。这些思想在他战后的作品和讲学中得到展示。从他的三部遗著可以看出,他对哲学的贡献是多方面的。他运用自己独特的语言分析方法,对许多传统哲学问题,尤其是对知觉、真理、知识、行为等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从否定方面看,他对传统哲学的几乎所有的概念都提出质疑,共相、殊相、个体、物质事物、感觉材料、知识、真理、自由、行为等术语无不受他的挑战,而感觉材料与物质事物、共相与殊相、事实与价值、真与假、现象与实在、描述话语与评价话语、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等二分法的思维模式无不受到他的批评,这就是说,他对传统哲学的批判态度极为彻底,不愿意接受传统的概念框架,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大量传统难题或错误可以被消解或消除;从肯定方面看,他致力于寻求哲学上的“新的开端”,力图厘清一些哲学概念的真正内涵,使知识、真理、行为等问题在新的阐释中获得新生。他通过对传统哲学问题进行批判性的考察,改变了问题的提法和思考的框架,拓展了解决问题的思路。[1]
  当然,人们通常认为,在奥斯汀的整个思想中,他在《如何以言行事》一书中提出的“施行话语”与“记述话语”区分学说和言语行为理论最具有建设性,是其对哲学和语言学的原创性的、永久性的贡献。前者对真理理论、法哲学和伦理语言的研究有重要影响。后者一方面经过塞尔和格赖斯等人的修正和发展,成为语言哲学最重要的意义理论之一;另一方面,经过一些语言学者的细致阐发和发扬光大,成为语用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文学研究、社会语言学、语言交际理论等领域有着经久不衰的影响。

二、“施行话语” 和“记述话语”之区分及其困难

  从《如何以言行事》一书可以看出,奥斯汀对言语行事现象的认识,经过艰苦的探索过程逐步得到深化。他先是提出“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区分说,但是,由于他的“施行话语”概念本身的不严格以及他的兴趣的扩展,他后来感到很难坚持“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之间的严格区分,转而提出一个更为一般的理论,即言语行为三分说,来处理言语行为问题。奥斯汀先后提出的这两个理论, 既有联系又有重要的差异。这里先讨论他的第一个理论。
  奥斯汀是通过研究语言的使用而达到他的“施行话语”概念的,他把“施行话语”看作是语言的一种使用。[2]通常我们使用语言是为了述说或报道世界中的事实或事件,也就是使用语言谈论世界。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话语可以与“世界”相对照,即可以考察它们是否与事实相符,因而,它们是有真假的。传统哲学家和语法学家所重视的就是语言的这种描述功能。这样,尽管他们承认使用语言本身是一种行为,但他们仅仅把这种行为看作是陈述或描述这样的言谈行为,而言谈行为和其他行为是可以区分开的,所谓“言行不一”表明的就是言谈行为与实际行为的不一致。
  然而,奥斯汀发现,有一类话语,它们由陈述句的语法构成,但它们并不履行描述或陈述功能。如下述话语:[3]

  A、“我愿意(娶这个女人做我的合法妻子)”——在婚礼过程中如是说。
  B、“我把这艘船命名为‘伊丽莎白号’”——在轮船的命名仪式中如是说。
  C、“我把我的表遗赠给我的兄弟”——做遗嘱时如是说。
  D、“我道歉”——在我踩到你的脚时如是说。
  E、“明天准会下雨,我敢赌六便士”。
  F、“我答应七点钟到那里”。

  这类话语在语法上都是我们所熟悉的直陈句,但它们与“猫在草席上”、“他在跑”这样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的语句不同。在说出这类话时,说话的人“我”显然不是去描述我所做的事情或陈述我正在做什么事:我不是在说(报道)我给一只船命名,而是正在给它命名;不是在说我打赌,而是在进行打赌;不是在说我许诺,而是正在许诺。这就是说,我们不是在描述或报道结婚、命名、遗赠、打赌、道歉、许诺等活动,而是在进行这些活动。说话本身就是在实施这类活动或履行其中的一部分,因此,说话就是做事,这类话语也就被称为“施行话语”(performative utterance)。施行话语的首要功用是做事,不是陈述事实或描述事态。因此,它们不存在是否与事实相符合的问题,其本身也无所谓真假。与之相对照的有真假可言的直陈句被奥斯汀称为“记述话语”(constative utterance)。
  尽管施行话语本身无真假可言,但奥斯汀认为,我们还是有相应的概念可以评价它。这就是他所谓“是否适当”(happiness or unhappiness)概念。这个概念的意思是,“施行话语”不是脱离情境的单纯孤立的话语,而是处于一定情境之中的话语,如果情境不适当,那么,“施行话语”所要执行的行为就无法成功实现,或者会在某种程度上以某种方式出差错。比如说,某个人说“我把这艘船命名为‘伊丽莎白号’”,但这个人并没有给这艘船命名的资格,那么,这个施行话语就是空的(viod)。奥斯汀把在不恰当情况下的施行话语统称为“不适当”的话语。与记述话语之有真假相对照,施行话语有“适当”和“不适当”之分。奥斯汀认为,一个施行话语要成为适当的施行话语必须满足六个必要条件,他对这些必要条件以及违反这些条件的种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阐述。笔者认为,奥斯汀引进“是否适当”概念来评价施行话语的做法是可取的,因为施行话语既是话语又是行为,是言和行的统一体,而“是否适当”概念既适用于言又适用于行,比只适用于言的“真假”概念更加灵活适用。
  奥斯汀原先满足于用“适当与否”和“真假与否”这两个评价标准来区分“施行话语” 与“记述话语”,但他又很快发现,这种区分并不可靠。对实际言语现象的研究表明,一方面,记述话语也易遭受施行话语所遭受的种种“不适当”。例如,“约翰的所有孩子都是秃头的”这个记述话语,在约翰事实上并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就像某个人在没有表的情况下说“我把我的表赠给你”这个施行话语一样是空的、无效的,因为它“缺乏所指”;某个人在不相信猫在草席上时说“猫在草席上”,就像他在不打算到某个地方去而说“我答应到那里去”一样,是不真诚的。诸如此类的例子说明记述话语同施行话语一样,容易出现一些不适当的情况。另一方面,“施行话语”也会受真假概念“侵蚀”,尽管它本身无真假可言,但会蕴涵着另外一些或真或假的陈述。例如,“我道歉”这个施行话语的适当与否决定了“我正在道歉”这个记述话语的真假。[4]总之,从“适当与否”概念会渗入记述话语和“真假”概念会渗入施行话语这两方面看,要依据这两个概念把它们区分开来是成问题的。那么,是否存在更为严格的划分标准呢?
  奥斯汀首先提出两条语法上的标准。[5]一是具有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直陈式主动语态的话语。前面所举的“施行话语”例子都符合这个标准。二是具有第二或第三人称单数或多数现在时直陈式被动语态形式的话语。如“警告乘客只能经由该桥跨过铁轨”(Passengers are Warned to cross the track by the bridge only)。但他又马上检查这两个标准,发现只有“显性施行话语”(explicit performatives)才符合这种语法标准,而对“向右转”、“关上门”、“越位”这样的“隐性施行话语”(implicit performatives)来说,这种语法标准不起作用。
  奥斯汀又试图通过特别的词汇把“施行话语”标示出来,但反例又使他放弃这一做法。一方面,在没有施行标示词的情况下我们亦可得到施行话语。如用“角落”代替“危险的角落”,用“牛”代替“危险的牛”来做警告;还可用“You will”代替“You are ordered to ”,用“I shall”代替“I promise to”,等等。另一方面包含施行标示词的话语也未必是施行话语。如“你答应”、“他准许”,就不是施行短语。
  由于语法标准和词汇标准的困难,奥斯汀还进一步尝试是否可把事实上的“施行话语”化约、扩展或分解为语法上第一人称单数直陈主动语态式话语。如我们可把“out”(出局)扩展为“I declare you out”(我判你出局)。奥斯汀承认这种改写通常可以办到,但他又发现具有改写后的话语并非都是施行话语。如“I promise only when I intend to keep my word”就用于描述习惯性行为。而像“I state that the sun rises in the east”明显就不是施行话语,而与“the sun rises in the east”一样都是描述事实的记述话语。
  所以,奥斯汀先后提出的用于识别施行话语的语法上和词汇上的标准,均以失败告终。他最后不得不承认没有任何标准可据以把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区分开,因而,“它们之间的差异已被大大消弱,且实际上已崩溃”。[6]为此,奥斯汀猜测,所有的记述话语归根到底都是施行话语,都可改写为“I state that……”这种形式,都在实施陈述行为,而陈述同结婚、道歉、打赌等一样,都是行为。这样,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区分就只是施行话语内部的区分。记述话语只是诸多施行话语中的一种,最多也只是较为特别的一种。既然记述话语和施行话语不再对立,而且我们在说出任何话语时都在实施某种有关的言语行为,我们就需要关于这些言语行为的更加一般的理论。这就是后面要讨论的言语行为三分说。

三、言语行为三分说

  奥斯汀原先满怀信心地要把施行话语同记述话语区分开,使之作为语言的一种重要的非描述性使用与记述话语的描述性使用相对照,以此表明传统哲学只重视语言的描述功能或认知功能的基本态度不适当。但是,由于他发现很难找到识别施行话语的严格标准,因而区分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殊非易事。这样,他又转而怀疑原来所作的区分,甚至认为原先的区分已崩溃,应当被抛弃。
  关于奥斯汀是否应该放弃“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区分”观念,研究者之间存在争论。但无论如何,奥斯汀本人在寻求“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划分标准失败后,开始更一般地“重新考虑说些什么就是做些什么,或在说些什么当中我们做些什么,以及甚至经由说些什么我们做些什么,究竟有多少种意思”。[7]因为他认为“做些什么 ”是一个极为含糊的表达式,需要一些澄清和界定。一方面,我们可以使人们的言和行相对照,在这种对照中,我们可以说他们仅仅在说而什么也不做;另一方面,我们可以使单纯地思考某事与实际上大声地把它说出相对照,在这个对照中,说就是做。正是依据后一种“做事”概念,奥斯汀尝试提出一个更具普遍意义的理论来处理“说话就是做事”这个问题,这就是言语行为三分说,即通常所谓言语行为理论(theory of speech-acts)。
  言语行为理论是从总体上研究话语的施行方面,用奥斯汀的话说,就是要弄清“总的言语情境中的整个言语行为”。[8]奥斯汀把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分为三个层次,即认为在说些什么时,我们可能以三种基本的方式在做些什么。他把这三层意义的做些什么分别称为“话语行为”(locutionary act)、“话语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话语施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大体而言,话语行为相当于说出某个具有意义的语句;话语施事行为是指以一种话语施事的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说出某个语句,如做陈述,提疑问,下命令、发警告,做许诺,等等;话语施效行为则是经由说些什么而达到某种效果的行为,如使相信,使惊奇,使误导,劝服,制止等。下面具体看看奥斯汀对这三种行为所作的分析或说明。
  1、话语行为。奥斯汀把最为通常意义上的“说些什么”(saying something)的行为称为“话语行为”的实施。他在谈到话语行为的几个地方说法基本一致,都主张话语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有意义,即我们以言意指事态或者事实。这样,我们的言就存在着与世界中的事实是否相符问题,因而它是有真假的。
  奥斯汀还进一步对话语行为进行剖析。他认为,即使在这种最为通常的“说些什么”的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区分出不同层次的“做些什么”。[9]首先,说话者总要发出某些声音,这就是“发音”行为(phonetic act)。其次,说话者所发出的声音通常又属于某种语言的词汇库,按照该语言的语法规则有序排列,并具有一定的声调。奥斯汀把这种发出一些具有一定句法结构的语词的行为称为“发语行为”(phatic act),这种行为所发出的东西是语言的构成单位,实际上就是语言中的一个句子。再次,通常,说话者不仅仅说出语言的一个语句,他是为了说一桩什么事情而说出该语句的。这就是“发言”(rhetic)行为。从奥斯汀对话语行为所作的剖析看,仅限于“说些什么”这个层次,说话者也做了三种不同的事情。他发出某些声音,说出了一个语句,“说到”某件特殊的事情。例如,说话者发出一串声音“猫在草席上”,这一串声音属于我们语言的一个语句“猫在草席上”,同时又说到猫在草席上这件事。
  奥斯汀承认,尽管对话语行为的考察很有趣,但仍无法解释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对照问题。例如,尽管我很可以弄清在说出“那边有一条蛇”时我们是在说些什么,但我们还是弄不清这句话意在做警告,还是做陈述。为了弄清话语所言之外的“所为”,还需进一步考察“话语施事行为”。
  2、话语施事行为。所谓“话语施事行为”从字面意思看是指在说话当中所实施的行为,即在说话中实施了言外之事。奥斯汀用公式“In Saying X, I was doing Y”表示这种行为。如In saying“I will come tomorrow”,I was making promise。在这里,Saying (something)是话语行为,而Promise是指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言外之行,即在说“I will come tomorrow”中行许诺之事。英文的“illocutionary”是由in + locutionary构成的,其中的“in”就是话语施事行为公式“In saying”中的“in”,表示尽管Y(许诺)与Saying X(“I will come tomorrow”) 不同,但是在Saying X中完成的,因而仍然是一种言语行为。
  3、话语施效行为。所谓“话语施效行为”是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之后通常还可能对听者、说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之产生不是话语施事行为,因为它不是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行为,而只是言后之果。但它毕竟与话语行为和话语施事行为有关,是经由说话产生的效果,因而也是一种言语行为,实际上是收言后之果。
  奥斯汀解释“话语施效行为”的公式是::“by saying X,I did Y”。我们可更具体地把这个公式改写为“by saying X and doing Y , I did Z”。如,by saying “I will come tomorrow” and (thus)making a promise, I reassure you。在这里,“reassure you”(使你放心)就是言后之果。英语的“perlocutionary”中的前缀“per”等于“by”,也就是话语施效公式中的“by”,而“话语施效行为”就是成Z之事,它是通过说X和实行Y而得到的结果。
  奥斯汀承认,他的主要兴趣在“话语施事行为”及其与其他二种行为的区分或对照。[10]因为他认为传统哲学有忽略话语施事行为而偏爱话语行为或话语施效行为的固执倾向。奥斯汀对话语施事行为的“充分研究”一方面体现在他力图弄清这种言语行为与另外两种基本言语行为的区分,另一方面体现在他对话语施事行为所作的分类。关于奥斯汀的“区分”和“分类”的适当性,研究者之间存在很大的争议。在我看来,由于奥斯汀过于早逝,他还没有来得及对他的理论进行充分的研究,其中难免存在诸多含糊或不恰当的地方,评论者的解释有分歧是正常的。
  还必须说明的是,三分说不代表奥斯汀坚持只有三种言语行为。因为在奥斯汀那里,有严肃的与非严肃(serious/non-serious)的言语之分。他认为只有严肃的话语才能做言语行为分析,而对非严肃的话语,则无法进行这种分析。如舞台上或电影里的台词是非严肃的言语,无法说它究竟描述了什么事态或施行了什么话语施事行为。德里达后来就批评奥斯汀的严肃的与非严肃的言语之分,认为这是在场形而上学的残余。

四、“三分说”取代“区分说”的原因

  奥斯汀在提出言语行为三分说之后,又在这个理论的框架中重新检讨了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区分和对照是否靠得住这个问题。[11]他结论依然是,这个区分是靠不住的。因为他的言语行为三分说已表明,在说些什么和做些什么之间不存在对立,也不存在严格的界限可分。去说些什么总是去做些什么——必定去做一个发音行为,且在任何正常的情况下又去做完整意义上的话语行为和话语施事行为,还可能去做话语施效行为。这就是说,说话者无论说些什么都会引起他做些什么这个问题,而回答这个问题的方式又是多样而有趣的,既然我们的话语总是在做各种各样的事情,被视为“做些什么”的施行话语和被视为“说些什么”的记述话语之间的区分就是很成问题的。
  奥斯汀还认为,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实际上都是抽象的产物,它们之间的区分只是话语的两种不同功能的区分,而不是两类不同话语的区分,用他的话说,“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区分学说与关于全部的言语行为中的话语行为和话语施事行为学说的关系是特殊理论与一般理论的关系”。[12]他得出这个结论的理由当然是:(1)大致说来,适当性可用于评价施行话语和话语施事行为,“真假”则可用于评价记述话语和话语行为;(2)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没有严格的界限可分,而话语行为和话语施事行为也是同一言语行为中的两个不同的抽象,不是截然不同的东西。正是依据这两个理由,奥斯汀把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区分学说看作是有关话语行为和话语施事行为理论中的特殊理论,因为在他看来,用一般理论取代特殊理论是顺理成章的。
  然而,正如一些研究者所指出的,奥斯汀所说的用一般理论取代特殊理论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实际上,在他的言语行为三分说中,仍然存在话语行为和话语施事行为的区分,仍然存在“真假”和“适当性”的对峙。从这方面看,并不存在用“一般理论”取代“特殊理论”的特别理由。[13]关于奥斯汀用一般理论取代特殊理论的真正原因,研究者之间存在争论。我认为,奥斯汀难于严格区分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的原因是,他对“施行话语”没有前后一致的概念,而他要抛弃这种区分的根本原因是,他实际上并不对特别的话语类型感兴趣,而是对所有话语的某一特征(在说话中某件事被做出的特征)感兴趣。就是说,由于奥斯汀感兴趣的是我们语言(确切地说是言语)的普遍特征,因而特别的话语类型之间的区分并不是他特别感兴趣的东西。
  从奥斯汀所举的例子看,他最初引入“施行话语”概念时,头脑所想到的是一些特别的话语,是作为约定俗成的仪式程序(结婚仪式、命名仪式等)中的“施行”因素而被说出的某种东西。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做各种各样事情的各种约定俗成的程序。对结婚、打赌、遗赠或捐赠、给重要的船命名、给婴儿施洗礼、订合同、玩游戏等等活动而言,都有规定好的仪式。在这些仪式中说出关键的话就不仅说事情会怎样怎样,实际上是去做该事情。这种作为仪式过程一部分的“施行话语”概念是清楚的,不存在最终被抛弃的危险。首先,这样的“施行话语”肯定不存在语法上的或词汇上的判别标准,因为任何符合语法形式的语词连结都可以作为“公认的约定俗成程序”的一部分而具有施行的功用。因此,奥斯汀讨论识别施行话语的语法(或词汇)标准,本身就已误入歧途。其次,尽管施行话语同记述话语一样蕴涵着真假,而记述话语也不仅仅只同真假问题有关,也有适当和不适当之分,但这只是表明二者并非全然不同,而并不表明二者根本就不存在差别或区分。典型的施行话语是“公认的约定俗成的程序”的一部分,而绝大多数陈述明显不是这样的东西。因此,典型的施行话语与陈述等记述话语迥然有别,是完全可加以识别的特殊类型的话语,原则上同“普通的”谈话(包括通常的作陈述)很易区分。那么,奥斯汀为何要抛弃他原先所作的这种显而易见的区分呢?
  原因在于,尽管奥斯汀最初把“存在公认的约定俗成的程序”作为施行话语适当性的首要条件,但他后来并没有坚持这一点,而把“我命令”、“我警告”、“我劝告”等都作为施行短语,但事实上在说出这些短语时通常并没有约定俗成的仪式性程序。由此可见,他的“施行话语”概念已发生了变化。他的兴趣已由作为“约定俗成的程序”之一部分的特殊类型的话语,转向弄清在说话中说话者所做的事情。
  事实上,奥斯汀至少在三个“施行话语”概念之间摇摆不定,因此“区分”也依这三个概念而有不同的结果。首先,作为约定俗成的程序的一部分的施行话语与普通说话的区分,尤其是与通常的作陈述的区分,是清楚的,不会引起严重的异议。其次,句子的主动词作为说话者所实施的行为的名称的话语,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自成一类,但它与作陈述却无法区分开。因为陈述同样可作为说话者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行为的名称。再次,作为说话者无论在说些什么当中都做些什么的“施行话语”概念,极其模糊,无法做任何简单的区分。而正是在这最后一层意义上,奥斯汀认为必须重新考察说些什么就是做些什么究竟有多少种意思,从而引出更为一般的言语行为理论。可见,奥斯汀用一般理论取代特殊理论的真正原因在于,他真正感兴趣的不是特别的“话语类型”,而是一切话语的施行特征。因此,奥斯汀“最初区分”不是“崩溃”,而是由于其兴趣的扩展,被另一个很不一样的问题所取代:在什么意义上且以何种方式,一切(正常的)话语都是施行话语?
  我认为,上述对“取代”原因的解释与奥斯汀的语言哲学的一般倾向是相符的。因为奥斯汀并不像其他语言分析哲学家那样只满足于研究语言的某些特殊的使用以解除哲学上的难题,他要对语言作较为概括的研究,因此对语言的本质或普遍特征感兴趣。当然,他所重视的语言是实际运用中的语言,即现实中的言语或话语,而言语或话语本身包含说话行为,具有“施行”特征,这样,他就不满足于原来所发现的特别类型的施行话语,转而关心所有话语的“施行”特征。从总的思路看,奥斯汀把语言纳入对言语的考察之中,又把言语当作行为看待,当作“整体的行为”看待,并进而对言语行为进行剖析。这样,奥斯汀就把对语言的研究变成对人的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研究。因此,施行话语只是他发现语言的做事功能的桥梁,并不特别值得注意,有趣的是语言的普遍特征,即在说话中,我们必定做了各种各样的事情。

五、言语行事现象研究的哲学意义

  奥斯汀的“施行话语”学说和言语行为理论都是对言语行事现象的研究。这种研究对哲学界和语言学界都有巨大影响。这里撇开它对语言学的影响,只讨论它在哲学上的意义。从实际情况看,“施行话语”概念渗入真理理论(如斯特劳森的“真理施事论”)、法哲学(如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伦理语言的研究之中,而言语行为理论在语言哲学的意义理论中有广阔的应用,可以同戴维森的真值意义理论相抗衡。一般而言,我认为,奥斯汀的言语行事现象的研究在哲学上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改变或完善了人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传统哲学家和语言学家大多认为,语言是一个与世界相对照的符号系统,其首要的功用“描画”世界,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提供有真伪可言的命题。奥斯汀的“施行话语”概念对传统的语言观提出严峻挑战,因为他发现了一类可与记述话语相对照的“施行话语”,其功用不是描述事实,而是实施某些行为。这就是说,奥斯汀发现了许多讲话具有重要的人类行动的特质。这个发现具有两个直接的含义。一个含义是,它使我们明白知道,我们不但可以拿语言去报道或描述世界,而且还可以拿它去“做”许多人间事务。另一个含义是,研究人类的讲话,不但是语言的研究,而且在许多场合也是人类行动的研究。当然,从“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区分说角度看,起描述作用的记述话语仍然与施行话语处于并列地位。但当奥斯汀用更为一般的“言语行为理论”代替“施行话语”理论时,记述话语就成了话语施事行为的一个子类,它并不具有传统哲学所赋予它的那种特殊地位。这样,所有的话语都起施行功能,所有的言语都在实施各种各样的行为。语言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人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对语言的考察也就被纳入人的行为这个广阔的背景中重新加以考察。用奥斯汀的话说,言语行为学说似乎将会通向“关于行为的一般学说”[14]。
  其次,语言观的改变又促使人们改变对语言和世界之间关系的看法。传统语言哲学家研究语言的目的在于理解实在,解决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等问题,因而语言与事实、语言与世界的关系成了突出问题。如早期的维特根斯坦就认为语言和实在之间具有严格的同构关系(共有“逻辑形式”),因此语言得以反映实在。奥斯汀反对这种语言和世界之间的严格区分。他对这种把语言和世界截然分离开来的观点所进行的攻击是通过他所作的话语行为和话语施事行为之间的区分来进行的。如果我们把重点放在话语行为上,那么,我们仍然会把语言看作一方,而把事件、事实或实在看作另一方。但是,话语施事行为却表明这种二分法是错误的。因为从这种新的观点看,说就是做,言就是行。言语行为是世界之中发生的事件,是我们介入实在之中的一种特殊的“实践”,因而在言语行为中,语言和世界在一个统一的、可以公开观察的行为中结合起来。在实际生活中,语言表现为言语,而言语是世界之中的、与世界不可分的一种活动。
  再次,奥斯汀在传统的评价话语的“真假”标准之外,引入了一个新的评价维度——“适当与否”。这个概念给法律行为和伦理规范行为分析提供了有用的工具,同时也给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哲学基础。它尤其为伦理价值领域的特殊“话语”争得了地盘。对这类特殊“话语”不可僵硬地使用真假概念,其意义可用“适当与否”来评价,因而不存在不可言说的“神秘的东西”。由此,奥斯汀言语行事现象研究极大地拓展了语言分析哲学的适用范围,使其分析伦理语言、法律语言等人文社会科学语言的能力大为增强。


注释:
[1] 可参看杨玉成:《奥斯汀:语言现象学与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5页。
[2] J. L. Austin: Philosophical Papers, thi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p235.
[3] J. L. Austin: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 second edition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1975, p. 5.(可参看本书页边码,下同)
[4] J. L. Austin: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p. 53.
[5] J. L. Austin: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p. 56-7.
[6] J. L. Austin: Philosophical Papers, thir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p251.
[7] J. L. Austin: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p. 91.
[8] J. L. Austin: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p. 147.
[9] J. L. Austin: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p. 92.
[10] J. L. Austin: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p. 103.
[11] J. L. Austin: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p. 131.
[12] J. L. Austin: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p. 147.
[13] G. J. Warnock, J. L. Austin,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89. p. 117.
[14] J. L. Austin: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second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p.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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