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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莫里斯·古德利尔:礼物赠与:双重关系
级别: 创办人
0楼  发表于: 2016-04-08  

莫里斯·古德利尔:礼物赠与:双重关系

王毅 译



  在解说人们为什么要赠与时,莫斯提出了一种不那么“精神”的假说,这种解说清晰地显示在他关于冬季赠礼节性质的解释中。他假定:赠与义务的产生,正是因为赠与本身创造了各种义务。所谓赠与,就是自愿地将属于你的东西转给你觉得不会拒绝接受它的人。捐赠者可以是群体,也可以是代表自己或代表一个群体的个人,同样,接受者也可以是个人或一个群体。或者是一个人作为一个群体的代表来接受这个礼物。
  所以,一个礼物就是一种个人的或集体的自愿行为,它是否是应接受它的个人或群体的请求而发出则不一定。在西方。我们认为那种不是因请求而发出的礼物更有价值。不过,这并不是一种普遍的观念。在许多社会中,在我们自己某些历史时期的社会中,都要有一个正式的求婚者来请求姑娘的家庭——有的时候还是她的家族,允许这场婚姻。
  我建议我们现在还不要考虑一些独特社会背景的作用——这些背景可能迫使某些人或某些群体来赠与或接受,我们就假定赠与者和接受者在礼物面前是平等的社会等级。在这样一个假设下,当礼物从一处到了另外一处时会发生什么?
  赠与的行为似乎同时创建了赠与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一种双重关系。这是一种团结性质的联系,因为赠与者把他所拥有的东西或他本身与接受者分享了;这也是一种优越性的联系,因为接受者的接受行为和地位,使得他“欠”那位赠与者的,所以他就对赠与者感恩,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赠与者的“食客”,至少在他没有把自己得到的东西“还回”之前是这样。
  赠与就这样建立了捐赠者与接受者之间一种不同和不平等的地位,这种地位在某些情况中会变成一种层级,如果这样的层级已经存在着,那么礼物就表达着它,使它合法化。所以,在这个行为中有着两种相反的运动:礼物缩短了授受两方的距离,因为它是一种形式的分享;同时它也增加了这两方的社会距离,因为其中一方现在欠另一方的了。一些礼物赠与中其实很容易看到可怕的机谋用心。礼物赠与能够用来为相互冲突的利益服务。就其本性而言,礼物赠与是一种矛盾的行为,它把或者说能够把对立的情感和力量带到一起,与此同时或在此之后,它又是一种慷慨或暴虐的行为。不过,作为一种暴虐的行为它伪装成了一种无私的姿态——通过分享的手段、用分享的形式来做。
  礼物赠与可以避开直接的暴虐或那些物质的、功利的和社会的用意,但它也可以被它们所用,这有无数不同社会的例证。在这些社会中,人们由于无法还债,被迫出卖自己或自己的孩子做奴隶,成为了那些曾对他们赠与过礼物的人们的财产和“拥有物”。由此来看,有一点很清楚,那就是两种成分(分享和债务)、两种运动存在并结合在礼物赠与之中,当其中的第二种(拉大距离)围绕着竟争不同形式的财富、权力、知识或礼仪而组织起来时,很可能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更大一些。
  还有一点也很清楚。礼物赠与中的这种双重性和矛盾性,为它在一些社会中的繁荣创造了理想的条件。这些社会的运作主要是靠组成这个社会的个人之间和群体之间的个人性关系的生产与维持,如血族关系、生产、权力等方而。从比较社会学的观点来看,这些条件会在没有层级或等级的社会中、或者是由政府来控制它们的社会中流行。在这样的社会中,礼物交换所涉及的授受两方,在礼物面前具有实质相同的社会地位。这就是我们所假定的“教科书案例”,我们进行了分析。
  另一方面,在那些有着等级、层级或阶级的社会中,也有很普遍的礼物赠与,依据它们是发生在相同等级或条件中的人们之间、还是发生在差别巨大的人们之间而必然采用不同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意味。如果是前面那种情况的话,我们就回到了前面的例证上,如果是后面这种情况,依据礼物赠与者的地位是高于还是低于接受者,其意味也就不同。这里,我先提出一个后面还要谈到的观点:礼物赠与一个地位高者,并不一定意味接受者必须是人。在所有的杜会中——不论它们是否有着等级、层级或阶级的区分,人们都把礼物赠与他们认为是尊者的那些存在:神、自然精灵、亡者之魂。人们对它们祈求,向它们供奉,有时甚至是献祭财产或生命。这就是构成了礼物交换的著名的“第四条义务”,莫斯提到了它,但没有深入展开,在人们后来的讨论中,又普遍被忘记,然而,这却是他的《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1925)与他的《论献祭的性质和社会功能》(1899)这两篇论述之间的一个转折,后者是他与亨利·胡伯特(Henri Hubert)合作撰写出版的。在做了上面这些评述之后,我现在要来强调,在对礼物——不管它是什么——进行分析时,分析者需要考虑:在礼物赠与者给接受者以礼物之前,他们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
  还有一个事实。我愿意多谈几句,这就是:礼物赠与是一种“个人”行为。不管什么样的社会,不管它是不是分等级,礼物赠与发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个人性的关系一直起着支配作用,其原因就在于此。而且,礼物的这种“个人性”特征,在赠与者与接受者之间没有直接的个人关系、相互之间不认识、要通过某种中介而联系时,也未必消失。比如,20世纪末时,曾经由各种各样的宗教团体来劝导的慈善举动,变成了由一些非政府组织来倡导,有时还是政府自身来提倡。国家力量被调用来为癌症或艾滋病研究筹集基金,或者是把食品和药物送往波斯尼亚。
  慈善已经成为一种世俗事务,而且当媒体参与进来时,还变成了某种具有娱乐性的演出,为募捐而播放的电视马拉松与冬季赠礼节有了几分相似之处。比如,如同在冬季赠礼节中一样,也有对在捐赠数量上进行赶超的呼吁,这座城市要超过那座城市。这家公司要盖过那家公司,希望这一次的捐赠总数要超过以前,还有一点也相同,就是公布那些显示了最大慷慨的捐赠个人、城市和公司的名称。
  所以,即使是在个人之间的关系已经变得越来越不那么个人性的社会中,礼物赠与常常还保持着这种“个人性”的特征;哪怕这些个人已经变得相当抽象,这种个人性的特征不仅仍然与捐赠者联系在一起,而且也仍然与那些接受礼物者联系在一起。所有那些受惠人的代表总是出现在电视节目上,各种传染病危及的儿童或艾滋病受害者被采访,他们唤起了人们的同情和帮助的愿望、赠与的愿望。坐在受害者旁边的就是一些机构的代表,呼吁公众的慷慨,他们代表许多捐赠者来这样做。
  因此,即使今天是大工业和政府管理的社会构成了资本主义世界的核心,个人的个人价值仍然持续得到宣扬,但也能同样经常地听到个人在发出惋惜,觉得各个领域都被那些非个人性的关系压倒了。然而,礼物赠与却没有丧失它的个人性或自愿性的性质。我们后面还要谈到这些观点,但我们可能已经从这样一个前提来讨论问题了,这就是:礼物如果是真的,赠与的行为就必须是自愿的和个人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它马上就变成了别的东西,比如纳税或被勒索。
  不过,与莫斯在《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中分析的那些社会相比,我们现代资本主义杜会站的是相反的那一端,说我们的社会被“市场与利润所支配的经济和伦理代码”打上了深深的烙印,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反过来说,莫斯在《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中谈论的那些社会,在他看来,则是被“经济和伦理的代码建立在礼物赠与之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这并不是说礼物赠与的社会就不知道商品交换,或者说今天的商品社会就停止了礼物赠与,问题的核心是要看到各自社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以及为什么是这样。
  莫斯显然在问他自己,为什么有些社会的特征是“经济和伦理的代码建立在礼物赠与之上”,他的回答是这些社会靠着几种条件才得以出现。首先,个人性关系在构成了一个社会之框架的社会关系的生产中、起着重要的甚至是立配性的作用。不过,莫斯看到了这是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这些社会关系还必须是这样:那些参与其中的个人和群体在里面都有自己的利益。都在对自身和自己的种种关系进行着再生产,但看起来却是无私的。这种看起来无私的赠与,它本身的利益,在根本上就存在于礼物赠与的基本特徴之一当中。也就是说,在这些杜会中,赠与义务之所以被创造。正是因为赠与本身在创造着各种义务。这就是莫斯对礼物赠与的社会学基础理论建构的三个成分的第一个。
  不过,有点悖论意味的是,上述三个条件或许足以解释为什么一个人会赠与礼物,但不足以解释为什么一个人会接受礼物。在礼物赠与问题上仍存在着谜,至少是赠与这个事实仍然是个谜。就是在这一点上,莫斯要去寻找另外的条件、另外一个哪怕不是充分但却是必要的条件。他觉得自己在一种信仰中找到了这个条件,这种信仰认为赠与之物有精灵,会迫使赠与之物回到将它们赠与出去的原初拥有者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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