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瑟琳·波特 英译王立秋 中译
“诗学”,这个源自传统的术语指的,首先是任意一种文学的内理论(internal theory)。其次,它也适用于作者在一切文学可能性中做出的选择(类似于主题学、作文、风格等等):批评家可能在此意义上谈论“雨果的诗学”。再次,它也暗指由文学流派建构的标准代码,特定规则的集合,这些规则是强制性的。这里我们只关注此术语的第一种用法。
以此方式理解的诗学,提议对类(categories)作出详细说明,后者允许我们同时把握文学作品的统一与变异。个体的作品将对类加以阐明;其身份,相当于例子,而非最终的目的。譬如说,我们可以要求诗学对一叙述(description)理论进行详细说明,后者不仅阐明一切叙述共有之物,也涵盖允许叙述保持差异之物;然而,不能苛求诗学对给定文本中的特定叙述作出解释。因此,诗学将能够对我们此刻尚无实例的类的联合作出规定。在此意义上,诗学的研究对象(或客体)更多地由潜在的作品而非现存的作品构成。
这个首要的选择界定了诗学的科学抱负:此科学的研究对象并非特定的事实,而是法则,这些法则允许我们对它们进行描述。与现已广为人知的建立那种被人们(在这种情况下)不恰当地称作文学科学之科学的尝试不同,诗学不提倡把“正确地”阐释过去的作品当作任务;相反,它提议对(分析)工具(instruments)详加说明,后者使对这些作品的分析成为可能。诗学的对象不是实存的文学作品之集,而是作为无限文本之生成原则的文学话语本身。因此,诗学乃一理论学科,受经验研究之补充滋养而非由后者建构。
在其主要任务中,诗学首先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何谓文学?”换言之,它必须试着把这种被称作文学的社会现象还原为某种内部的理论实体(否则就必须论证此实体之阙如);或者,换个角度来看,诗学必须通过比较其他类型的话语来界定文学话语,并以此给自己以某种知识客体,后者作为一理论事业之产物,与可观察的经验事实之间必然有着一定的距离。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既是起点又是终点;诗学家的所有工作都必须促成这种解释,而后者从定义来看是不可能被完成的。
其次,诗学必须为描述文学文本提供工具;也就是说,它必须能够区分意义的各个层次、辨认建构各个意义层次的(最小)单位,并描述这些单位参与的联系。在这些原始分类的支持下,我们才能研究那些特定的、多少有些稳定的构造。换言之,这时,我们可以开始分析类型(types)或体裁(genre);我们也能研究延续的法则,亦即,文学史。
诗学的目标和对象,必须与邻近学科的目标与对象区别开:(1)阅读把描述特定文本系统的任务交给自己。它使用的,是那些诗学已作出详细说明的工具,但它不只是对这些工具的简单运用;阅读的目标——与诗学不同——是在诗学类型无法穷尽的意义限度内,阐明特定文本的意义。(2)语言学的对象是语言自身,而诗学的对象,则是话语;但不管怎么说,二者常常建立在相同概念的基础上。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被铭写在符号学的框架之内,后者的对象,则是所有的意指系统。(3)诗学(探索的)发现可为人类学和心理学研究作出贡献。而特定的美学价值问题——它们与文化演化的整体紧密相连——则发生在人类学框架之内。
(译自Oswald Ducrot andTzvetan Todorov, Encyclopedic Dictionary of the Sciences of Language, trans. Catherine Porter(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 Press,1797),原文载Dictionnaire encyclopediquedes sciences du langage(Paris: Seuil, 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