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秋 译
某种意义上说,礼物这种东西不存在。然而对我而言,由于我不信鬼,像鬼魂那样的东西也不存在,尽管我从来没能去看《女巫布莱尔/厄夜丛林》(The Blair Witch Project)这部电影——怕被吓呆。所以,说我们不能说某些东西“存在(there is)”,意思并不是,对这些事物我们无话可说,就好像该事物的非-现象性(non-phenomenality)使它完全不能拥有某种现实性(reality)、强力(force)或意指力量(signifying power)。
然而,确实有礼物这回事——上个圣诞节我就送出了一些,相应也收到了一些。礼物有来回(there’s therub)。每次你赠予某人礼物,你和他人就被铭写(inscribed)进某种交换的经济当中。你因为赠予而对自己感觉良好,而他或她则欣然接受。而就在此刻,礼物开始消失。
在赠予和接收的动作或运动中,不存在礼物。或者毋宁说,由于礼物从一开始就是某种必须回归(come back)(以表达谢意或回赠礼物的形式)之物,它才一开始就已经不在了(gone)。它不可能成为“存在(to be)”,而永远“即将到来(to come)”。礼物包含了这种消失(disappearance)、这种不-在场(non-presence)、这种存在的疑难模式(aporetic mode)。在我们所谓的任何赠予的“真实时间(real time)”里,一旦给出,与他物——比如说,某种以赠予者愉悦感或接收者一句“谢谢你”形式出现的等价物——发生交换,礼物便“废除自身(annuls itself)”(《赠予时间》,30),变得(rendered)不可能。在此种经济或交换循环(circle of exchange)内部,礼物“自己(itself)”就消失了。但是,赠予而不求回报的欲望——礼物,就其全部不可能的纯粹性而言——恰恰是交换经济的开始;这种不可能意义上的礼物,是那种“使循环运转的外在性(exteriority)”(前引书)。因此,我们可以说,存在某种礼物的时刻(moment),但这一时刻在真实事件中并不存在。但这不是说,礼物之所“是(is)”的这一时刻的“无根基的根基(groundless ground)”,必须被视作某种超验(transcendental)的本质;就像礼物只存在于某种超越(beyond)一切理性范畴或德里达所谓的“理性原则”的理想外在性中,即便该原则“在那里找到其来源和限度”(《赠予时间》,30-1)。
所以,承认礼物的不可能性,不必然要求我们离开前述的经济循环。就像正义(justice)不会在自身与法律之间强制(force)选择一样,礼物也不会在自身和经济之间提出(pose)(或强加[impose])选择。如同正义,礼物也是那种不可能之物,超出自身并使某种对立(比如说,赠予与接收)结构(structure)得以可能。而且,在这种奇特的本体论中,在其不可能的时间性(temporality)中,礼物类似于死亡。因为,死亡永远绝对独特(singular)。没有人能死他人之死;没有人能把等待他人的死亡给带走——“死(dying)永远不可能被带走(taken)、借出(borrowed)、转移(transfered)、投递(dilivered)、许诺(promised)或传送(transmitted)”(《死亡赠礼》,44)。终我一生,我死亡的时刻总是即将到来,它只属于我,只为我而存在。没有人能够带走属于我的这一时刻,而我也不能该时刻赠予他人(甚至也不能给我自己)。为他人而死,就是给予不可能被给予之物,这就是为什么死亡会置换(displace)赠予与接收的对立——使无赠予地,赠予,死亡赠礼(to give,without giving, the gift of death)变得不可能。此种礼物作为绝非自身之物,是莫以名状的(inexpressible),不可能被译成习语(idiom),后者有着形而上学(metaphysics)的意义;毫无疑问,我们也不能认为,这种礼物发生(occur)在作为在场(presence)或“真实时间”的历史观念内部。
我们也不能认为,这种礼物发生在有生命主体(living subject)的“生活经验(lived experience)”、“真实生活(real life)”或意识意向性(the conscious intentions)内部,抑或被迫(made)对它们在场。在用某种自足统一感(a sense ofself-sufficient unity)或某种自身同一性(an identity of its own)追究罪责前,必须经受不可决定性(undecidability)的“磨难(ordeal)”(《法律的力量》,24);因为,任何本身[as such](作为自身[as itself]、在自身权利中[in its own right])出现之物,必须已经开始,在看似不可能的意义上来说,必须已经从本身永不出现的可能性开始。而如果这一不可能的可能性被铭写在一切“存在(is)”之物的构造(constitution)中,那么,对一物的同一性(其在场、现实性、存在(being),等等)结构来说,这种不可能的可能性不能被视为偶发事件/附带事件(incidental)。此不可能之可能性(或不可能之物的可能性)属于那种结构,折叠(doubling)并分裂(dividing)一切存在之物的同一性。
对不可能之物的欲望当然可以有多种形式。比如说,根据你的年龄和性别,它可能以想要拥有和《成功的滋味》(The Sweet Smell of Success)(1958)中托尼·柯蒂斯的长相的形式出现——使你几乎完全着迷于那种发型、那件夹克、那种处世姿势。但这种欲望永远不可能实现,因为模仿托尼·柯蒂斯在电影中的长相和动作亦将生产出某种差异(可重复性[iterability]总是带来改变[alteration])。你永远不可能看起来很像电影《成功的滋味》中的托尼·柯蒂斯;即使是对他电影角色最好的模仿,也会在其他某处,在另一个语境中玩完(be played out)。即使由托尼·柯蒂斯来模仿自己,情况也是如此。因此,要长得像《成功的滋味》中的托尼·柯蒂斯,这种欲望是不可能的,而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人会怀有这样的欲望。
可以说,正是这种“对不可能之物的经验”(《法律的力量》,15),促使解构(deconstruction)对在场与缺席、现实与虚拟、现实性与再现等对立的边界施压。在这点上,礼物的特征(figure),外在于某种对立——我们可以称之为赠予之经济与伦理对立——之物,作用在于:再次例证形而上学的边界。仅由义务(obligation)给出的礼物(比如说,在父亲节尽对父亲的义务),在任何有意义(meaningful)的意义上,都绝不能算作礼物;毋宁说,它是根据预先决定或计划的法则(rules),被呈现给他者的某物(object)。当你给他人礼物,是为了满足某种经济交易(transaction)的条件,或者是因为义务规定(dictate)某天或出于某种原因必须把某物交还他人的时候,你不可能赠予礼物(givea gift)。礼物永远多于(more than)应得之物。但是,礼物的不可能性在于这样一个事实:交换循环之外、超出礼仪(protocol)范围,或者对收获作为给予他人快乐的结果之快乐全无欲望,礼物不可能存在。因此,不存在“纯粹的”礼物,只有赠予-礼物(gift-giving)永异(ever different)的经济——经济变量(variation)。打开经济循环,尽可能地远离那些义务和礼仪的限制,也将是对礼物“纯粹性(purity)”的接近。
(译自Lucy,Niall. A Derrida Dictionary. Blackwell,2004, pp.43-45.)